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拖欠住院费47余万元,家属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一、基本案情

被告唐某右与案外人伍某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仅生育一女即被告唐某兰,案外人伍某梅的父母已故。2021年9月8日,案外人伍某梅因“脑出血术后14天”入住原告x市x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抢救未果于2023年1月22日死亡。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拖欠住院费47余万元,家属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住院共502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532786.99元,扣除已交的医疗费60910元,现尚欠医疗费471876.99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唐某右催付,无果,原告故此成讼。

另查明,案外人伍某梅因病于2021年8月12日在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因x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责任,伍某梅出院后即入住原告x市x医院治疗。2022年12月5日,伍某梅的法定代理人唐某右就x市中医医院的医疗事故赔偿向x省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该院于2023年1月8日作出现已生效的x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伍某梅各项损失共计841722.3元,该判决中还查明,截止2022年12月29日,伍某梅欠付原告x市x医院医疗费共计466827.16元。

二、原告x市x医院观点

2021年9月8日,案外人伍某梅因“脑出血术后14天”入住原告的神经外科,入院诊断为:1、右侧脑内出血术后;2、右侧顶叶出血;3、肺部感染;4、子宫平滑肌瘤术后;5、甲状腺术后。后原告通过抗感染、隆颅压等对症治疗。

案外人伍某梅病情好转后又转普通病房康复治疗,后转康复科继续治疗。2021年9月22日,案外人伍某梅因再次脑出血转入神经外科,之后病情加重转NICU治疗。2023年1月22日案外人伍某梅死亡。

截至2023年1月22日,案外人伍某梅共产生住院医疗费532786.99元,仅支付押金60910元,尚欠471876.99元医疗费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唐某右催付,被告以无力支付且另与案外人x市中医医院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拖欠医疗费至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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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唐某右辩称

对案外人伍某梅在原告处住院的时间及医疗费用无异议,但案外人x市中医医院承诺此款全部由其院承担。

四、难点解析

本案中,案外人伍某梅在原告x市x医院住院治疗,原告x市x医院提供了合规的医疗服务,案外人伍某梅应承担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现因伍某梅已死亡,该笔欠付的医疗费属伍某梅的生前债务。

因被告唐某右是伍某梅丈夫,故伍某梅的案涉医疗费债务系被告唐某右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某右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被告唐某右还系伍某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唐某右还应在继承伍某梅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医疗费承担清偿责任。

故原告x市x医院提出被告唐某右应支付医疗费471876.99元并在继承伍某梅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医疗费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唐某右提出案涉医疗费已由x市中医医院承诺承担,由此,其无需承担本案的债务清偿责任,因被告唐某右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系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唐某兰系伍某梅与被告唐某右的独生女,也系伍某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上同理,因被告唐某兰未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其接受继承,故原告x市x医院提出被告唐某兰在继承伍某梅遗产的范围内对伍某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71876.99元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唐某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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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唐某右向原告x市x医院支付医药费471876.99元,并在继承案外人伍某梅遗产范围内对此款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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