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一、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正式颁布的条例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未休年休假补偿金过低的意见也在正式条例中得到了解决。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说,这一条例是充分体现了民意,体现了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民众的和谐这一基本思想。

二、如何理解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休假等同于在正常工作。有些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等,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也就是说,上班获得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出勤奖,休年休假一样应获得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3、年休假工资计算不同于加班工资计算。

在有的地区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务院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年休假工资计算基础为日工资收入,尤其要注意该条例强调了计算基数是工资收入而不是工资。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来约定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基数。因此,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资成本将远高于安排员工休假。

在我国,劳动者是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但此时需要满足条件之后,才能实际享受到年休假。向单位请年假的时候,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扣员工的工资。一般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员工获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出勤奖,在休年休期间也是应当同样应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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