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律师的又一难题: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受限丨法眼

困扰律师的又一难题: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受限丨法眼

2020年10月12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看守所,主审法官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成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人民视觉/图)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持续修改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律师辩护的难题,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正逐步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但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定的律师辩护条款仍然面临实施上的障碍。其中,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已成为制约律师辩护、影响法律实施的突出问题之一。

这一问题寄望通过释法予以解决,在此基础上,探索相关改革方案,有助于推动新一轮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

未规定复制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为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确立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同属诉讼证据,只是载体不同,而且更具客观性。特别是对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通常不可或缺。这一道理显而易见,也是各国司法通例。但传统上习惯于将讯问笔录纳入案卷材料,因此,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律师复制等事项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法律对辩护权的一般规定,对于随案移送作为证据材料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

问题在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并未提及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导致各地对律师能否复制此类证据存在认识分歧。

有的案件,律师主张复制此类证据时遭到拒绝,只能在办案机关现场查阅;受证据数量等因素限制,律师难在短时间时完成查阅。有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随案移送讯问录音录像,律师复制更无从谈起。这些情形不仅影响有效辩护,还将制约公正审判。

在司法解释起草者看来,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涉及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

可见,司法解释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复制未予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由此衍生的相关风险,但这些风险本身并非克减律师复制权的法定事由。实际上,基于律师执业规范,鲜有律师泄露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例,其中隐含的制度问题值得反思。

为何限制?

讯问通常会涉及侦查策略方法、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等情形,这是司法常态。如果讯问笔录如实反映实况,也将记录相关信息。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风险,对讯问笔录同样适用,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复制讯问笔录作出限制。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讯问笔录并未客观记录证据信息。辩护律师仅凭讯问笔录,难以有效审查讯问合法性和供述真实性,只能通过讯问录音录像予以核实。

对于合法的讯问策略方法,即便适度公开也无大碍。如确有不便公开的信息,也可作技术处理。但如讯问录音录像反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一旦公开,包括向律师公开,不仅可能导致法律争议,还将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一言以蔽之,执法办案不规范,是律师复制录音录像面临妨碍的重要原因。

限制律师复制录音录像,还反映出办案机关对案件信息的不当控制。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仅随案移送有利指控的证据材料。如果讯问录音录像包含争议信息,通常不会作为证据随案移送。选择性移送证据的做法目前缺乏程序制约,已成司法公正隐忧。

存在非法取证,也不能成为限制的理由

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与司法解释的模糊规定紧密相关。如同一些律师所主张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随案移送和律师复制等事项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有助于避免认识分歧,并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指引。这一方案有待立法机关作出相应决策。

同时,有必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所涉的制度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都有讯问录音录像。另外,受设备等因素影响,讯问录音录像可能存在故障等情形。鉴此,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有助于减少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过度依赖,也可一并规范其他笔录的制作。为客观制作讯问笔录,可引入专业记录员制度,避免办案人员在记录时人为裁剪信息。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讯问录音录像时结合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笔录,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复制讯问笔录就可以了解讯问实况。对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涉密信息,可对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作出技术处理;辩护律师对此有异议的,可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予以核实。

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非法取证情形,不能成为限制律师查阅、复制的理由。相反,律师只有获取上述材料,才能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解决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题,需要办案机关从根本上规范讯问策略方法,按照起诉、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证据。除严禁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还有必要理清非法的引诱、欺骗与合法讯问策略的法律边界,使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如果侦查讯问严格依法进行,就不会存在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顾虑。

选择性移送证据的做法,容易产生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司法错误发生。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明供述内容和合法性的重要证据,应当与案卷材料随案移送,并允许辩护律师复制。对于在羁押场所制作的讯问录音录像,可考虑由羁押场所对讯问录音录像制作备份,司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予以调取,以保障辩护律师的复制权。

在刑事诉讼领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坚持善意解释原则,契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对法律规定打折扣、设限制的做法,可能是基于实践考量的权宜之计,但如此类问题久拖不决,曲解乃至搁置法律,势必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以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为切入点,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进而解决深层制度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刑事程序的法治水平。

(刘静坤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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