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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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原创 刘汉红、陈楚尧 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刑事案件,是远聘省会或北上广深还是案发地本地律师(注:本文不包括省会或北上广深“本地”)?这让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家属纠结不已。解答这个问题,要从供需的本质中去剖析。

委托人需要的律师大致无非:专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恪职尽责到位。这些需求与律师所在的地域有直接联系吗?没有!这完全取决于律师的个人底蕴。

谈到律师个人底蕴,就得考察两个层面:专业素养和人文地缘。抛开“权力与金钱能摆平一切”“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等心理黑洞,省会或北上广深的律师与本地律师的优劣不言自明:专业素养层面,本地律师未必逊人一等;人文地缘层面,本地律师往往更胜一筹。

其实,在人文地缘层面,本地律师就有巨大自身优势。

优势一、熟悉主场环境,便于对接沟通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主场环境”包括人文环境与地缘环境两个方面及其交叉。

应当注意的是,主场环境不能仅仅理解为主场司法权力环境。具体分解,大的来说,可以包括司法机关集体心理(黑龙江与广东完全不同)、地域性心理(宗族倾向与个人倾向完全不同)、对特定行动或事件心理、外界有效影响因素,等等;小的来说,可以包括领导指挥人员个体心理、司法人员个体心理、涉案主要人员行为时间、地点、过程及其串联与动态变化,等等,不予枚举。

熟悉主场环境,至少更能够知道向谁汇报、如何汇报,更能够避开已经暴露的各种矛盾,更能够分析与抓住涉案人物、时间、地点、过程中有利于自己的重点、细节及其变化,更能够有效的与各方对接沟通,更能够直接开展行动。

以下几个案件,从小环境分析,如果不是本地律师,是不可能做成功的。

例1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L律师阅卷后,基于对地域及人员等有一定了解,高度怀疑名义办案人不是实际办案人,于是让家属核实,经过确认,名义办案人根本不认识某甲,于是成功地启动了“排非”程序。

例2某乙医闹妨害公务案,L律师阅卷后,因为对事发医院建筑结构有一定印象,就直接怀疑证人特定位置能否看得到嫌疑人,遂到场验证,果然证人所在的角度完全看不到嫌疑人,从而证明了该证人证言虚假。

例3某丙殴警妨害公务案,L律师综合时间、地点、人物的动态后,了解到关键证人性格与作证心理不符,且与侦查责任人员关系异常,据此剥蚕,证明了证人证言虚假。

优势二、主办律师全程,重点细节掌控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本地律师办案时多为全程主办,主办律师熟悉全案进度、全案重点、全案细节,这无疑是有效辩护的先决条件。

许多当事人认为省会或北上广深律师分工明确,更为专业。殊不知,律师分工是倾向性分工,而不是割裂性分工,在刑、民、刑交叉时,尤为显著。而刑事案件中,民事否定刑事、行政否定刑事案例也大量存在,没有扎实的民事行政法律基础,对刑、民、行交叉的案件自然无从下手。

律师分工过度还可能产生另一问题:接案律师、办案律师脱节,出庭律师、主办律师脱节。

例4::某丁等人涉黑恶案件,L律师二审接手后,联系一审律师了解庭前会议关键问题,北1号、北2号出庭律师是照本宣科的,让联系北3号收案律师,结果北3号自己也首尾不顾。L律师只好全程恶补百余卷宗、会见、调查,拿出了务实、有力的“排非”意见,但其他被告人确实错过了“排非”时机。

优势三、时间精力充分,调查汇报深入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选择本地律师?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当事人预期的成功。但是只要工作周密,就能够得到最大的成功,甚至获得意外的成功,哪怕只是一部分。周密的工作势必需要相应的时间,所以,律师最大的工作成本就是时间。

本地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有地域优势,外地律师的在途成本浩瀚,以至于如下三方面,本地律师的工作完全盖过省会或北上广深等外地律师。

1、充分会见。刑事案件最重要工作之一是会见。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证据,甚至不会正确做出特别事实的表述。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并区分真假,核实案件细节出入,分析判断证据之外的各种因素,向当事人详细讲解剖析关联法律与证据的知识,帮助当事人正确表达,为证据突破、整合、重构做出充分的准备。

一次能完成吗?一般不能。有效辩护需要的会见也许是10次,也许是20次,也许更多。这对于省会或北上广深律师尤其大牌律师是不可想像的,会过分占用他们的时间与空间(一天之内律师可以在多个空间内完成多项工作),因此可能尽量减少会见。

2、充分调查。部分案件,律师调查是必须的。如果证据缺失、断裂、存疑等,或者证据不能形成闭环,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就应该充分调查。

律师可能是亲自调查,可能是委托便利人员调查,也可能是委托公证机构调查。这些调查,离不开风土人情,可能是街道商铺布局与房屋的背向,可能是人员认识与否及瞬间交织过程,可能是特定场合特定行为。外地律师,一般很难轻易展开相应的工作。

例5:某戊贩卖毒品案,L律师研究后,考虑可能涉及诱惑侦查,于是调取了某戊一定时期轨迹资料,结合街道商铺布局等,证明了诱惑侦查事实。如果是外地律师,基本是灯下黑。

3、充分汇报。由于侦、控、审人员都有可能受到职业本位约束、专业横向纵向研究程度限制的影响,律师就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汇报,但是,往往由于听取汇报的领导大多工作繁忙,即使提前预约,也未必能够如愿。因此,外地律师相当不便,本地律师却有更多介入的机会。

例6:某己玩忽职权案,L律师无罪辩护。第一次汇报,被训斥;第二次换个模式汇报,又被训斥;第三次换更简要的模式汇报。之后主审与之商榷:可以不做无罪辩护吗?诉辩审成功对接。该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包括守候等待的时间。如果是外地律师,也许早就心烦意乱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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