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两个用人单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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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王某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初始期限为36个月,自2022年3月29日起算,除非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否则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将自动续延,试用期为1.1条规定的期限中最初6个月;员工在公司担任高级运营经理职务,工资为18000元/月,试用期发放比例为100%。

前后两个用人单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

2022年4月30日,某科技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我公司担任成人运营部的高级运营经理职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2年4月30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2022年5月1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初始期限为36个月,自2022年5月1日起算,除非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否则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将自动续延,试用期为1.1条规定的期限中最初5个月;员工在公司担任高级运营经理职务,工资为18000元/月,试用期发放比例为100%。

2022年9月23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王某:你于2022年5月1日入职我司成人运营部任高级运营经理一职,由于你试用期内考核未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于2022年9月28日与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请你于2022年9月28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23年3月21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万元。2023年5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第2258号裁决书:1.某网络科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万元;2.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某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均不服裁决书,提起诉讼,分别形成本案与(2023)民初11050号案件。起诉在后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合并至本案审理。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0元;2.诉讼费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负担。

某网络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无需支付王某25000元;2.诉讼费由王某负担。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具有举证义务。在王某前两次考核均为合格的情况下,某网络科技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第三次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即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考核期未届满时即推定王某无法达到业绩标准,而对除业绩数据以外的其他考核内容,王某第三次考核与前两次考核相比得分明显降低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此该院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相应解除行为违法。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主张及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具有关联性,王某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故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劳动期限应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即刚刚好满六个月整,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当适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故此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工资二倍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前后两个用人单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

对于王某的月工资标准应当包含工资、奖金、由个人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得税等。根据王某的基本工资加奖金的薪酬合计金额,王某主张其月工资为2.5万元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判决:一、某网络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二、驳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王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一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作出较为清楚描述、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就本案而言,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二审中陈述王某考核不合格系因其业绩未达标、能力素质与其高级运营经理的岗位不匹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第三次考核期未届满时即推定王某无法达到业绩标准,在一审中提供的用以佐证王某存在工作失误的证据均系2022年4月至8月期间,并不在王某的第三期考核周期内。在王某前两次考核均为合格的情况下,某网络科技公司就王某于第三次考核中除绩效外的其他考核内容得分明显降低的原因未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解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王某的记录与评价具有客观性。故某网络科技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某网络科技公司虽然主张根据其与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22年5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具有关联性,王某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劳动期限应从其入职某科技公司开始计算,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

前后两个用人单位具有关联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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