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第91期 分公司的财产“转”给总公司,要交税吗?

「闲言税语」第91期 分公司的财产“转”给总公司,要交税吗?

闲言税语工作室由一群法律人组成,致力于学习、研究和应用税法,实现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与税法的法际整合。本栏目文章,是通过案例解析与读者分享“税收+法律”的研究成果,也是表达对国家税收法治进步的虔诚期望。

近日,我们闲言税语工作室接到一咨询:后浪公司有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财务独立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历史遗留原因,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和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并且有相应的财产登记在了分公司的名下。现因经营需要,后浪公司打算注销该分公司,分公司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后浪公司。问:该财产转移行为,分公司或者后浪公司,需要交税吗,后浪公司可否继续计提折旧?

这次我们先抛结论:不需要交税,可以按税法规定继续计提折旧。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属于总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后浪公司的分公司尽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财务独立核算,也没有和后浪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但这并不代表该分公司就因此取得了法人资格,拥有法人财产权。所以尽管有些财产在会计核算时确认为该分公司的资产,因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财产权,这些财产仍然属于后浪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财产转移给总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为分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总公司,并不是将财产销售给总公司,所以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财产转移给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总公司可继续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注意该文件第三条已废止)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所以后浪公司的分公司将财产转移给后浪公司,只是内部处置资产,不用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分公司注销后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税法规定,继续计提折旧。

魏剑鸿,闲言税语总撰稿人,执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佛山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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