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讲解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本文中,苟三元律师仅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

第一,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除了以上七种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第二,借款合同是否一签订就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并非在订立时就生效,而实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了贷款时才生效,即给了钱才生效。

第三,借款合同可以约定的担保方式有什么?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三种,一是保证,二是抵押,三为质押。其中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对保证形式约定不明确时,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第四,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的规定可知,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五,对利息没有约定时还能主张利息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六,利息怎么约定才合法?《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了非法放贷的情形,即满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以超过年率36%的利息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贷200万以上或者获利80万以上的为非法放贷。苟三元律师认为,在排除非法放贷的情形下,借款合同的实际年利率在24%以内的为法律保护的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超出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返还。

第七,是否可以提前还债?深圳合同法律师苟三元认为应该看借款合同对提前还款是否有相应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对提前还款进行约定的,提前还款不会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苟三元律师认为借款人需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

以上为苟三元律师对借款合同的常见问题的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讲解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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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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