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却因工程停建告上法庭引关注 法律人士发表看法

甲(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李某某)双方共同投资却因工程停建告上法庭,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高婕律师认为,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性质认定是该案的关键,如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存在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实质是股权转让协议,则应属有效。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方面,乙方的行为值得商榷。

事件的起因是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发包给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上仅有李某某签字)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因市政规划调整,工程开工建设后停工。之后,李某某起诉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无效,并索要投资款、利息、赔偿金。

共同投资却因工程停建告上法庭引关注 法律人士发表看法

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萍称,双方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记载,鉴于甲方中标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总承包,甲、乙双方自愿共同成立联合体,对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进行施工。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作为投资款,甲方自愿将所持有的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33%中的8%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代持。“后,项目因城市发展方向的变化而停建。基于双方系共同投资,理应共担风险,但乙方在项目因故停工后却不仅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还要主张利息并要求赔偿,乙方的这一行为明显有违契约精神。”陈萍说。

甲方称, 李某某一直称自己是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合作协议书》签订时,签约双方是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在“乙方代表人”处签了字,并说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就会进行盖章。后来,2000万元投资款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但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却始终没有在合同上盖章。陈萍说,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直认为是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与己方合作,特别是投资款是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这一行为也让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足以相信合作的相对方是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高婕律师认为,很多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协议约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导致的。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明确约定对项目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就是显著的合作协议,签约以后如果发生商业风险,都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即使认定为该《合作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应当区分导致无效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各方对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案最重要的是,因《合作协议书》中也明确涉及到股权转让等约定,是否能够当然认定《合作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有争议。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方面,乙方的行为值得商榷或思考。

媒体之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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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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