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告

何为“有明确的被告”?是否必须要有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为自然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就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换言之,只要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是具体的、明确的,并足以与他人相区别,即使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也不影响立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明确的被告”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或理解),经常会出现因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而无法立案的情况。特别是在推行网上立案的当下,如果缺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压根就没有办法提交提交资料。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民事活动中要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资料(证据或信息),必要时应签订正式的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无法维权(或增加维权难度)。

二、作为原告当事人需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从语义上看,原告当事人应满足“直接的”和“有利害关系的”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无利益则无诉权”,非实体权利人不能作为当事人。事实上,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即使能够立案,相关诉讼也会被驳回。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不允许模棱两可、含混笼统。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更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

“事实和理由”,是原告用来支撑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

事实是指案件事实,一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的事实。这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的“理由”,则主要是指原告用来证明前述事实并最终证明自己实体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也指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引起的诉讼;

②商事案件,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③劳动争议案件;

④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需要满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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