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购买宅基地房,法院能否确认有效?

一、律师点评

根据事实,本案张某与李某于1996年签订的《契约书》,属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张某是漷县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张某有使用本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权利,契约书内容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村民购买宅基地房,法院能否确认有效?

二、案件回顾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民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二人于1996年立约达成宅基地买卖,之后,买房人张某又到当地法院,请求确认签订的《契约书》有效。

村民购买宅基地房,法院能否确认有效?

该笔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某之妻王淑芹名下。1996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契约书》约定:一、立契人李某有正房五间,坐落后街,东至王铁山、西至廉树宝,经中证人张德元说合,五间房做价柒仟元,李某同意出售,立契人张某柒仟元同意购买。张某购买后砌院墙时还照现状砌。二、房价壹万柒仟元经中证人在场,笔下一次付清。三、此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96年买房之日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买卖方、中证人、执笔人在《契约书》均有签字。上述契约签订后,张某履约支付给李某一万七千元,李某院落归张某使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该契约书有效。法院判决结果,确认张某与李某于1996年签订的《契约书》有效。

村民购买宅基地房,法院能否确认有效?

三、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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