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演变

回顾一下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演变,以期社会关注与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在2002年1月1日《律师法》实施以前,规范律师执业的法律文件是《律师暂行条例》,当时的《暂行条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

再看新的《律师法》的规定,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经有关单位与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呵呵呵,大家注意看措辞的变化:应当——经同意,可以。

再观察一个小的变化,今年我们的律师证换了版本,以前的红本不再使用,而现在使用的是泥土色的律师证。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换本换颜色,也不知道换了版本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实质的意义。但我却发现了一个变化,以前的红本首页写着“持证人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而新的泥土色本本上面却取消了“应当”两个字,写着“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

社会在进步,法治的进程一直是向前的。我不知道这些变化对于律师业来说是不是进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2-17
下一篇 2024-02-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