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四)

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四)

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四)

审:继续开庭。带李庄到法庭。

(法警带李庄入庭)

审:辩护人发问。

辩:你是怎么发现龚全珍9月29日和10月的笔录的雷同?

李庄:我复印了材料以后,回到北京看了7遍。发现了22处雷同,我都画了出来。可以明显看出10月28日的笔录是粘贴了9月29号的笔录,里面的问题一样,标点符号一样,甚至地方方言和错别字都一样。还有,两名侦查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讯问两名不同的被告人,问题一样答案一样,连姓名都不更换的问题。

审:你是不是阅读笔录发现的?

李庄:是的。

审:辩护人发问。

辩:会见情形?

李庄:张柯和另外一个律师有拉扯。我也是在会见室里面和他有的冲突。我让他们(张柯等警察)出去,目的,就是让他们离开会见室,不要监视律师会见,他们没同意。

辩:北京有关方面有明传电报?

李庄:有关领导通知我时说的,说人家有明传电报告你状。

审:就调取录像的问题,已经做了答复。

辩:依据明传电报我们要求调取录像。

审:公诉人举证。

公:下面公诉人就本案指控事实分三组向法庭举证,首先举示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流程管理信息》;3、物证: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4、《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5、《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6、《委托书》,《委托书》证实程琪于2009年11月22日聘请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全珍案件的一审辩护人;7、《律师事务所函》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致函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作龚全珍的辩护律师。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通知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全珍的辩护人出席2009年12月7日对龚全珍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开庭审理。证明被告人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审:进行归纳。

公:证明李庄的主体身份,证明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法警将第一组证据交李庄进行核实)李庄:要求看看委托协议。公:将委托协议交被告人辩认。审:交李庄辩认。(李庄辩认证据)审:交辩护人辩认。(辩护人辩认证据)审:提交法庭。审:法警将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提交公诉人。

审: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控方证明身份的意图我没有意见。但这些证据同时还能证明,我是依法执业的律师,而且是正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律师。根据委托事项,也可以彻底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读起诉书第二页)现在我指出起诉书是错误的,而且是误导大家的。因为,1、起诉书说龚全珍亲属支付150万是错误的,20万,30万,100万并不全是龚全珍亲属支付的。2、为此案(刑事辩护)支付也是错的!你们详细看看辩护委托协议,上面写的很清楚,那可是5项服务内容,除了辩护,还有另外四项,李明行的妻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是反诉,第三是

法律顾问,第四是代理民事诉讼,并且我们已经接触银行委托的刘律师,正在进行和解。所以,这个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真实,都是胡编乱造。3、到现在为止,检察机关说的后面那100万是否支付了,我自己都不知道,因为我很长时候在外出差没回过所里,不知道是他们否支付。这是我的质证意见。

审:辩护人就第一组证据发表意见。

辩:证明李庄是辩护人没有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起诉书起诉错误。刚才也说了刑事辩护只有20万,放大到150万。起诉书工作不严谨。

李庄:我再补充一点,因为当时不了解详细案情,只知道有个非法经营罪,涉案数额几千万几个亿不清楚,辩护费当时就没有说是20万,说的是先付20万,也没有特别说是辩护费用。

辩:刑事案件的委托协议,包含了从前的20万,最早的委托仅仅是刑事辩护,因此是20万,之后增加了很多项目,才提高高150万。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说明如下,说明以前,在质证环节不是用法律适用评价进行解决,对三性并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有个问题要说明。对误导媒体一说,辩护人的职责不是指责起诉书,而是为被告人做辩护。代理费,会在法律辩护阶段进行说明。

审:有无新的意见?

李庄:辩护工作其中就包括指责起诉书。起诉书中的150万,其中20万是定金或者是预付。后面正式签订的协议确实是150万,但也并不是单指辩护费。它还包括其他另外四项工作,反诉、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法律顾问,起诉书指控严重事实不清,当然是在误导媒体和社会公众。委托代理协议你们公诉机关手中就有,上面明明写清了这五项,你们为何还这样指控,不是误导是什么!

审:对这些证据的客观性,有无异议?

李庄:那不是客观公正的,也没有看到其他指控我犯罪的证据。

辩:除了三性,证明目的是必须搞清楚的。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了。

审:被告人李庄,你刚才的意思是否是对代理委托协议的收费问题真实性,客观性有意见。其他有无意见?

李庄:对150万的构成和付款人姓名,公诉人至今都还没有搞清楚,就盲目起诉。对我的身份认定没有意见。

审:对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除了对代理委托协议的构成有异议。其他证据没有异议,除了对代理委托协议外,其他七份证据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1、江北区看守所2009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全珍的时间情况说明》一份;2、6名证人所作的证言:第一是龚全珍证言(读龚全珍的证言)2009年12月12日、16日所做。

审:李庄就龚全珍的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起诉书上面写的可是2009年12月10日龚全珍举报我,但是我直到现在也没听到公诉人出示龚全珍10号的检举材料,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是10日以后的,可公诉人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这些,这属于新证据,我看的主要证据复印件75页,这上面没有你刚才宣读的,说明你今天提交的不是主要证据,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公诉人总是宣读非主要证据,,而不出示主要证据。我现在就想看看10日的证据,特别提醒的是,证人证言不仅仅是听你宣读,我还要看,要质证。因为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重要形式,控方既然将此作为证据在法庭宣读,应该是依法取证,可你们为什么不敢在法庭上展示,为什么不敢暴露在阳光下。

审:对公诉人的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刚才就是意见!对12月16日的证据,上面写道“我必须按照李庄的方法去做”,我不知道,如果不按照我的方法去做能怎么样。2、李庄律师诱导我假装有伤情,作为一个执业20年的律师,如果没有伤情,我会诱导他去假装吗?你们法院可是委托法医鉴定了,也可以充分证明龚的左手腕有钝器所致的伤痕。如果有伤情,我也不用诱导,现在经过法医鉴定,可以充分证明,龚全珍左手确实有伤情;3、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新名字,我还是第一次听到,以前还真不知道到樊华这个名字,原来也是从龚全珍那里听到的,所有这一切都是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的。4、唐筱是否在逃的事情,是樊奇杭笔录告诉我的。龚全珍曾经让我找唐筱,看樊奇杭笔录才知道唐筱在逃,我只是公诉龚全珍。她在逃,我找不到她。另外,起诉书中还说,我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供述,这也算犯罪吗!我觉得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的条款,第二,作为辩护律师,我必须向被告人核实其他同案的有关证据材

料。第三,龚全珍也没有承认我向他宣读口供,我看了攀奇杭的口供以后是在向他核实,可这并不触犯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12月16日的笔录,我以前也没有看过。你们今天这样干,更坚信了我当初调查的方向,即你们侦查机关向来都是暴力取证的方式,因此,我更得要求龚全珍出庭接受质证。

审:李庄围绕龚全珍口供发表意见。

李庄:现在不是围绕口供发表意见吗?我助理的会见笔录中应当有记载。铁山坪里发生的那些触目惊心的事情,不是我一个外地律师能够轻易编出来的。

审:辩护人对龚全珍的证言发表意见。

高:程序违法,内容虚假,出示证据要客观全面,公诉人不要断章取义,这是职责。开庭前我们取得了15份证言,这是其中之一,我说说问题。1、证言第二页,龚全珍说警察审讯过程中,我顺便检举了我的律师,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没有权利去询问被告人,因此龚全珍说在询问的时候检举李庄是虚假的。2、有哪些违法行为龚全珍说李庄读材料给龚全珍听,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有权利去调取证据,核实案件的真实性情况,这是律师的本分行为,龚全珍作为与法律无涉的老板,竟然说这个是违法的,他不可能有这个法律意识,因此也是假的。3、龚全珍说他在接受公安询问的时候,会休庭,龚全珍这个话如何能说明李庄让龚全珍翻供,李庄这也是看完材料得出的疑点,如何证明这句话也是李庄诱供?可以看出这个观点本身也不合理,如果真的这样,李庄不会申请鉴定构构进行鉴定,第五行,是公安机关诱供的凭据。问:李庄为什么明确说让你说被刑讯逼供了?这是诱供。下一页,第五行,龚全珍靠近窗子小声说的话,李庄的眨眼是我认为我被诱供了,这个和他之前的说法是矛盾的,接下来,还是这句话,龚全珍说必须乱说被警察刑讯逼供了,乱说,得不出公诉人的观点。李庄不是重庆人,不可能说乱说。还是这页,下面,小声说按照老婆的说法进行辩解,如果按照李庄掌握的事实,这个不是唆使,这证明这个说法是假的,而是一份供述,说自己被敲诈几次,基于这个威胁,才提出的龚全珍认识李庄前就说的这句话的事实是矛盾的。下一页,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刚才我说了,龚全珍多次被敲诈,我们会出示,我从前说的是真实的,公诉人,他被敲诈勒索不是属实的吗?这是之前龚全珍的笔录里就确定的,而不是李庄诱供的。

审:第二个辩护人的意见。

陈:公诉人出示的12日这份口供我们没有,16日这份证言有,对这两份证言我补充几点。

1、两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2、不具备真实性应当排除,3、具备关联性。不具合法性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回避,第四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本案中审讯人员是专案组,也是侦查龚全珍的,这个专案组也是李庄想要把龚全珍刑讯逼供公之于众的,因此这个组必须整体回避。但是没有回避。第二,本案启动违法,12月10日的检举,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怎么可能半夜去问龚全珍,警察为什么凌晨五点去看守所取证,所以这个案子的取证是违法的。第三,大量的诱供,他怎么知道律师会见了的时候不能谈其他人的证言?这是警察没有搞清楚,这个事情明显是很不懂法的人教龚全珍这样讲的。刑事诉讼法28条适用于整个专案组。第二点,我讲真实性的问题,我申请龚全珍必须到庭,像这样的控方证人,怎么能说不愿意就不愿意。说个不愿意,是乱说。第三点,李庄没有引诱龚全珍,(读12日的笔录)“我说被吊了”,律师问有无逼供,他说我被吊了,律师把这个职责交给法庭,说明没有伪证。李庄说把过程说清楚,这是把刑讯逼供讲出来,这是发问,没有引

导,被吊了几天没有吃饭是龚全珍讲的,刑讯逼供的情节不是李庄

教的。第四,会见证人就是可以读证言的,我们都是这样干的。如果这个都不行,就没法当辩护律师了,这个,也是律师必须做的,这说明李庄是一个称职的律师,告知龚全珍外面的情况,也应当是合法的,这应当是可以的,但是在重庆不行。大小便失禁,铁山坪,李庄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编不出来。要求当庭合议。

李庄: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出示了很多证据目录之外的证据,这是明显的证据突袭,我们有权依法要求休庭,应当给与我们合理的质证期限。

审:对此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龚全珍12日的供述材料在证据目录中已经列明,所以这个不能成立。

李庄:仅仅是列明有什么用!辩护人没拿到。辩护人从法庭复印的证据,nm不宣读,宣读的全是辩护人没见过的,这分明就是提而不宣,宣而不提,采用的完全是证据突袭的方式。对于这样的证据突袭,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再次要求延期审理,给予必要的质证准备期。法庭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只要证据目录上列明的,就不给质证的准备期。因为法律对证据的规定,是庭审五日前必须提交,起诉书最后一页也是这样列明的。可今天的庭审,大家都看到了,控方庭前提交的都是非主要证据,而所谓的主要证据都是突袭式的当庭展示,属于公然违法。

公:载明在证据目录上的证据不用重新给与质证时间。

李庄:仅仅在目录里载明有用吗?我只看到目录上面的证据名称,我哪知道你那葫芦里装的什么药,我说的是12日的证据,目录里也没有,那可是你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之外的证据。

审: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龚全珍的陈述程序合法,他们就事实和法律进行编造叹为观止。091专案组不是龚全珍案的专案组,被告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龚全珍的两个证言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形成的,龚全珍也签名确认的。因此,辩护人就证言u合法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李庄提出的10日的检举,应当提出这个证据。公诉人举证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12日和16日的证据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其他证据公诉人在下一步举证中继续进行。对证据不客观真实的情况予以说明,应当针对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进行质证,辩护人不是围绕公诉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证。辩护人在宣读龚全珍16日的证言中,龚全珍说的清楚李庄有哪些违法行为,上面有李庄要求龚全珍说假话,而辩护人摘取其中的某些意见片面陈词。龚全珍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因此陈述的内容,我们才需要进行审理。因此才能证明公安机关是依法取证的。被告人提出的要求龚全珍出庭作证的事情,合议庭已经作出了决定。

审:李庄有无新的意见?

李庄:公诉人还叹为观止,我还触目惊心呢,公诉人意思是,只要公安局取证上有被告人签字,就合法?那还要审判干嘛。另外,对证据的质证,不仅仅对它的内容合法性进行质证,还包括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还有,龚全珍的专案组与我的专案组同属于江北分局刑侦支队,而这个支队属于我的控告对象。第二,是谁断章取义在先?是你们先断章取义,你们没有说到的部分,我的辩护人进行了补充,正说明你宣读的不全面。第三,我的辩护人并没有说091专案组就是龚全珍和我的专案组,他是说两个组是一群人,有个别人同在两个组,并不是说这几个案件同一专案组。第四,公诉人如何举证,是你公诉人的权利,但是你不要忘了,你的所有权利都是法律给你的,你必须将证据全部提交法庭,这也是法律给你规定的义务,第五,如果你提交证据目录之外的其他新证据,我当然有权要求休庭,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第六,你当庭说的73页证据目录之外的东西,我没有说不可以,但是,必须要给我们质证准备期。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高:都是新的。第一,公诉人回复的意见无法成立。今天上午的庭审,李庄已经说明,参与刑讯龚全珍的人员,参与了李庄的审讯。第二,请求调取对龚全珍的两套审讯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159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明码电报,调取091专案组的人员记录。

陈:第一,12日的笔录辩护人没有收到。辩护人收到10日和16日的笔录。第二,我们有权利来看这个笔录。第三,公诉人说12日笔录的时候我在看16日笔录,上面的内容很多是一样的。这就说明,12日和16日的笔录在那么多内容上都是一样的,是否存在李庄曾经提出的龚全珍卷宗里有复制粘贴现象,李庄的案子也存在粘贴的情况。我们有权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来核实这份笔录的真伪。审:休庭一小时,下午三点继续开庭。法警带李庄退庭。

(法警带李庄退庭)(部分使用化名,如果还需要化名的请联系)

李庄案第一季一审庭审笔录(四)

李振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作团队

干卫东律师:前法官,后辞职转行作律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辩护风格幽默风趣、强悍有力,抓住问题紧追不放,深谙“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之精髓,化腐朽为神奇,赢得了当事人和及其家属的广泛尊重和认可。

郑世保教授:郑州轻工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河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郑州市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郑州、信阳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立体辩护,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梁三利教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律师,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擅长挖掘刑案的边边角角,“谋定而后动”,体系化构建辩护思路,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由衷感激。

陈在上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外案件辩护与代理,庭内庭外综合发力,助力案件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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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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