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辩护实务之三十四: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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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

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刑法中与非法采矿行为有关的罪名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在2016 年年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先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6 版解释”),并于同年的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2016版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河道管理的范围内有非法采砂行为,并且行为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的,应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定案和量刑。 这是目前非法采砂行为适用刑罚的唯一依据

其他法规的刑法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39条,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矿,未经允许进入国家规划的矿藏区域或其他对国民经济有关键作用的矿区实施开采的,或未经允许开采国家规定实施保护的特定品种矿藏的,应责令其停止开采行为,赔偿因此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没收其开采所获的矿产品及违法取得的收入,同时处以罚款。对抗拒执法不停止开采活动,或造成矿产资源进一步损害的,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进行刑事犯罪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下称《水法》)第72条,如采砂行为发生在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之内,对水工程的正常运作造成影响或安全威胁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下称《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 如需在河道管理的范围之内进行砂石的开采,必须事先经过审批,并且开采的范围和方式应当遵循审批同意的范围和方式,同时还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如没有获得事先批准进行开采砂石,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的范围或方式实施开采的,行为人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同时,对有关的责任人员还可以给与行政处分,如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应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罪辩护实务之三十四: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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