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丨不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普法专栏丨不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日,张某以自有房产自愿为贾某与某银行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2016年5月27日,因贾某未还款被强制执行,法院将张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张某认为,其作为异议人提供的是房产抵押担保,抵押人只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物保责任,而且异议人的抵押物价值从开始贷款至今已远超贷款的金额。同时,在抵押物价值正常存在,异议人没有破坏、阻挠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该将张某列入失信名单。故请求法院将张某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去除。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然而,作为被执行人的中小企业或老板认为被错误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如何救济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执行异议的细节进行了规定。但是,法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是执行行为,而是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此,不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措施不是执行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因此,正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纠正。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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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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