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

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

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在增强,中国人慢慢摒弃了息事宁人的传统思想,现在都知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目前各级法院的诉讼案件井喷式增长。本文笔者不讨论具体案件的办理,只对目前诉讼费交纳问题提一点自己的看法。

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到法院,不但要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更重要的是要预交诉讼费,如果涉案标的金额较高,诉讼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笔者认为: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不需将案件受理费问题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这样做可以减轻胜诉方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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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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