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合同新闻 太仓合同律师

导读:车辆挂靠现象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一派繁荣之相。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个人,均从中获益颇多。但有交易就容易产生争议,更何况又是涉及到车辆这类特殊动产,不仅价值大,而且极易产生所有权确认、交通事故理赔责任划分、工伤赔偿等纷争。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在搜索有关“车辆挂靠”的案例时,发现很大一部分案子是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车辆挂靠现象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呈现出一派繁荣之相。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个人,均从中获益颇多。但有交易就容易产生争议,更何况又是涉及到车辆这类特殊动产,不仅价值大,而且极易产生所有权确认、交通事故理赔责任划分、工伤赔偿等纷争。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在搜索有关“车辆挂靠”的案例时,发现很大一部分案子是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确认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挂靠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是可以依法依约定解除的。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实际车主从此音讯全无,被挂靠企业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本篇文章就重点介绍一下车辆挂靠的法律风险。

1、当挂靠方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12年9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方和挂靠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通过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做到权责明确。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

2、挂靠方所雇用的人员在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的,被挂靠方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但另一份最高院的复函,内容却完全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认为,两个矛盾答复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最高法在不同时期对待特定社会现象法律态度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不同法律人士对特定现象的理解之不同,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得出来的结论就会完全相反。因此,在(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没有作出之前,应当按照(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执行;但在(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作出后,就应该按照新的答复执行。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加强对挂靠方的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风险。被挂靠方应当建立健全挂靠经营的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运作流程是预防相关法律风险的可靠保证。

3、被挂靠方在承担一定的责任之后可能因为挂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额追偿,从而造成损失。

由于挂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被挂靠方往往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方进行追偿。然而由于挂靠方作为个体,其清偿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保证。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大量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之后却无法依照双方的挂靠协议进行有效的追偿,进而蒙受相当的损失。

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建议:核实挂靠方的资信能力,必要情况下由挂靠方提供履约担保,减少追偿风险。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挂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担保,而对于那些事故频发的挂靠方应当提供较多的担保,以此避免追偿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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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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