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一则男子当街强行拖拽女子上车的视频引起关注,经核实事发广西灵山县,事发后警方介入,双方调解后表示不追究责任。
7月9日凌晨,一穿着白色T恤的男子当街拖拽女子上车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一白色车辆停在路边,男子下车强行拖拽女子,多次将其头部撞至车门处,试图将女子塞入车内。女子不断挣扎大声呼救引起路人注意,周边多位市民一同制止了该男子行为,随后该男子上车离开。
据媒体报道,事发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灵山县公安事发后接警,两人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已调解处理,都表示不追究责任。
7月9日晚,当事女子在社交平台回应,称与该男子是前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原因系男子多次施暴,7月2日分手后便被屡次纠缠。当事女子称事发后警方介入,“结果就是双方到派出所协调了,他也在法律面前写了保证书,并保证不会再来骚扰我。”
男子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只要符合上述这三个条件,保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法律没有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保证书也能作为一个证据,证明曾经存在过某种违法违约行为,如果下次再犯,可以加重处罚的力度。
男子当街强行拖拽是一种什么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男子违反女子的意志,当街强行拖拽女子上车,动作粗鲁,使女子头部撞致车门处,情节比较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如果女子被强行拖拽受伤严重或者男子行为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可能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两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对判决是否会产生影响?
本案中两人虽然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利,法律在适用的时候不会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而改变行为的性质。所以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温和处理,不要冲动、不要采取暴力的形式,否则只能自食恶果。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
新闻来源:封面新闻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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