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文章——一文读懂人事争议及仲裁和诉讼

本文主要目的是使相关各方了解人事争议的内容、依据和处理程序,遵守法律规则、维护应维护的合法权益。

一、人事争议与处理机构

(一)什么是“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所以,对涉及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则不是人事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解决争议的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其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本文在此仅概述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其他单位的待日后分享。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在此注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一)实体依据

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争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实体审理。

(二)程序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有关规定包括《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在内的其他规定。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9月5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

1.人民法院只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的争议目前概不受理;

2.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先仲裁前置;

3.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同时依据争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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