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01.

大家好!我是亚哲。

前段时间,我写的一篇题为《律师是否应该像公司职员一样被管理?》的文章,引发了身边不少律师朋友的议论。这些年来,在律师行业里,关于这类话题的讨论,可谓此起彼伏,喋喋不休。

往往既没有结论,也没有对错。真正的价值在于,问题在过程中会变得明确、清晰。

以下是来自律所主任群针对【公司制与合伙制】的讨论情况:

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其中一个思考非常扎心,“ 我和律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提出这个问题的是XX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在我眼里,他是一位才华横溢、年轻有为的律师。这个触及“灵魂”的拷问,背后到底反映了什么?

“应该是合伙关系,但没有哪个行业是律师这种合伙,更像拼凑在一起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这句话往下想就是,律所更像一个大的“农贸市场”,里边各个商户是“各个律师”或是“律师团队”,大家卖着各自的商品,少有配合,多是竞争。顾客到市场里去买东西,也得看经验和运气,只要没有严重违规或是质量问题,市场也管不了什么事儿。

律师朋友继续开玩笑说道:“商户和市场的关系,就像律师和律所的关系一样。”

为了维系这种关系,农贸市场会给“卖货比较好的商户”某些头衔,比如,星级店铺;并且,还能让星级商户享有市场上的优质展位,当再次引进其他商户时,也会征求这些星级商户的意见。

如果是在律所场景下,这类“星级商户”会被叫做“合伙人”,再好一些的叫做“高级合伙人”。这个比喻,俗是俗气了点,但确是当前大多数“合伙制”律所的真实情况。

当然,这也引发了我对“合伙制”本身的思考,今天,斗胆先亮出我的观点:律所的合伙制很难长久。

02.

为什么合伙制很难长久?

我认识的两位“大牌”主任律师,在2013年左右,由两家规模不大的小所,合并成了一个中型所。他们兴趣相投、认知一致、关系亲密,属于强强联合型。

A所主任擅长市场品牌,既有律协背景身份,在当地也有着不错的人脉资源,B所主任更喜欢专研业务,办理过不少当地有名的案件。

两个人合并的想法很是简单,就是希望1+1>2,尽快把新所的品牌和业务做起来,取得更高收益,吸引更多优秀律师的加盟。

头三年,他们的合作十分顺畅,彼此之间相当满意。矛盾出现在2017年,两人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在律所未来的发展上,两个人分歧越来越大。

比如,是不是推进所内一体化建设,进行公司化改革,成立大客户中心来统一案源?是不是要扩张,进行规模化发展?每一个改变,都涉及到对应人员的利益问题,双方都不肯让步。

② 在议事机制上,两个人到底听谁的?也是问题。

虽然成立了管委会,一个任命为管委会主任,一个却在大事上掌握着绝对话语权。甚至,在律所关键岗位上的人员任用问题,两个人意见不一致,都会被搁置。

③ 在内外事务上,两个人也存在小摩擦。

比如,B主任参与了更多管理工作,A长期不在办公室,很少过问或是操心内部事宜。A觉得自己更辛苦,经常在外联络资源,对律所贡献更大。B却认为,所有工作压力,都积压在自己这里,A整天喝茶吃饭,不管不顾。

总之,双方心里都不痛快。后来,正如很多合并的律所一样,2018年B主任带着团队人员离开了XX所,独自成立了新所。

B主任和我很熟,没把我当外人,非常坦诚地和我聊了当初的故事,让我得以知道一些背后的微妙。

我问B主任,如果时间倒退回2013年,您还会和A主任合并吗?

他认真想了想,摇了摇头说不会。他讲到,虽然早期自己团队业务能力强,市场能力弱,可是如果能下定决心在品牌上多做一些投入,效果应该也不会差到哪里去。

换句话说,B主任认为,A主任团队擅长的事儿,自己当初也是有机会做好的。如果实在不行,还可以组建市场团队专注做好前端,这样或许更好。

最让他受不了的,还有所里的议事机制。很多重大决策时,两人认知不同,谁也说服不了谁,事情就会被搁置,耽误发展机会,错失不少良机。迟早要分家,皆是注定。

所幸这个行业,分分合合相当正常,他们没有完全撕破脸。分开的本质是,彼此的资源没有互补性,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03.

所有“合伙制”,实际上是一个“资源集合”

所有的合作者,提供彼此资源,获得相应报酬。如果没有资源的土壤,自然也就没有合伙根基。

曾接触过这样一家公司,三个股东,一个股东占股70%,另外两个分别是15%。大股东承担了所有的经营管理职责,一心要把公司做上市。过程中,不断用公司利润来扩大投资。但是,两个小股东只是希望能分点红,不愿意参与其他事情。

后来这家公司做大,开始筹备IPO。大股东觉得,今天的成果,全是自己打拼出来的,小股东们只想着躺着挣钱。所以,他想了各种办法让小股东们退出。最终,大家不欢而散。

类似这样的企业不少,都属于资源合作。什么时候,没有了资源互补性,什么时候就面临散伙。

我们再进一步想,律师这类完全「“产供销”一肩挑」的群体,怎么能和组织产生资源互补性呢?

硬件条件上,除了律所的“章子”外,其他事情都没有刚性需求。软件条件上,大家都学过法律,具备基础的专业能力,简单的案件,无论什么类型,大家都可以代理。

正因如此,决定了律所的合伙制比任何行业都难。在律师行业里,每个个体都太“能”了!想要形成真正的组织,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律所/团队,简直凤毛麟角。

04.

丧失了资源互补,大家离散伙也就不远了

所以,如果律所看重的资源是“律师管理费”,这个资源根基就会十分弱。因为,可交纳管理费的律师很多很多。同样,如果律师看重的资源,仅仅是一个“用章”,则任何一个律所都可以选择,也就没有什么资源互补可言。

正因如此,曾经那些“包干制”的律所命运何去?答案不言而喻。

于律所管理者而言,为律师提供其他律所无法提供的资源,便是加固律所与律师互赖关系的根基,比如:独特的品牌,优质的资源,先进的管理,高效的协作,完备的知识管理,等等。

于律师而言,在律所有着越来越大的不可替代性,自然就与律所可以紧紧捆绑。比如:办案子的独特能力、细分市场的专业能力、高粘性的客户能力,等等。

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

律师和律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我认为,是一种资源互补的合作关系。

如果,大家想要交换的资源,是劳动和报酬,那彼此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想要交换的资源,是股东所投入的人力资本,那就是合伙关系。

如果,关系里丧失了资源互补性,大家离散伙也就不远了。

律师与律所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最后,我们来一起总结一下:

1. 律所的合伙制很难长久,原因在于,彼此的资源没有互补性,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

2. 所有“合伙制”,实际上是一个“资源集合”;

3. 律师和律所之间,到底是什么一种关系?是一种资源互补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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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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