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与目的 1.概念: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过程。 2. 目的: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 合理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不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必经的程序,是依附于一般程序上 的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机关作出上述三种行政处罚之一,在履行处罚告知的同时,还必须要履行听证告知。听证告知的时间及要求:(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3)行政机关应在 举行听证的三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四)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其笔录的性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2.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是否需要听证问题。目前,城管执 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违法建设体量比较大(例如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建筑物价值比较高(建筑造价或者销售价值达到 100 万以上)做出行政处罚告知时,是否需要同时履行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关于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做出是否需要听证告知 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其他较重的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基于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 的处罚决定与“较大数额罚款 ”的处罚决定相比应属于更重的选择处 罚。我国行政立法中,涉及违法当事人不动产的查处一般都属于较重教严厉的情形,而建筑物对于任何人或单位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动产,涉及的利益重大。因此,针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上内容,笔者认为若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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