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质证辩驳、发表意见的机会,其作用在于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这对于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那么,我国对行政听证程序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听证程序的具体组织程序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意见;

(二)举证和质证;

(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的选定及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的选定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

  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

(二)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

  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听证的进行;

2. 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

3.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

4. 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

5. 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

6. 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

7. 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

8. 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9.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

10. 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

11. 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五、行政听证程序的两个阶段

行政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2.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

3.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

4.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5.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6.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

7.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二)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调查人员发言;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3.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4.各方展开辩论。

5.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六、行政听证程序费用的承担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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