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行为应如何判定?

河北共产党员网讯(通讯员 李鑫 记者 张继航)生活中如果发生了打架行为,双方通常会说是对方先动手的或是对方先惹事的,然而一旦闹到法庭上,先动手的就一定是责任更大的一方吗?

答案是不一定。

打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是以危害后果作为参考,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比例进行责任划分,谁先动手通常情况下难以对责任承担进行划分。

保定高新区法院受理一起案件,贾某与张某因私人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发生打斗行为,在打斗过程中张某受皮外伤、贾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贾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贾某医疗费7382.82元,误工费7615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20897.82元。受理案件后,法官将双方传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都不愿接受调解,请求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说各的理,纷纷指责是对方先动的手,都认为对方的责任更大,但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且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书中只对张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并没有对贾某进行拘留。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对于医疗费和鉴定费有相关票据佐证,法院予以认可;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对于护理费及营养费,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贾某各项损失共计10082.82元,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贾某受到的伤害更大,因此,无论是谁先动手,张某都应赔偿贾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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