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如何定罪量刑|刘克滥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在刑事上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保护法益、犯罪行为上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一些案件的具体的手段和情形,对罪名的认定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刑法对于二者的量刑幅度的规定不同,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必要对于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如何定罪量刑|刘克滥

第一、主观方面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关键。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并且意图还本付息。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以结果为导向,仅仅以行为人最终无法偿还款项为由认定其在和相关主体募集资金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合理的,要对整个募集资金的过程、对于资金的处理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是否使用诈骗方法

大致可以认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的投资项目,许诺高额的回报或者将募集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享乐。

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的目的就是希望引诱投资人陷入错误的处分财产的意识,使用诈骗方法和具有非法目的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但是使用诈骗方法不代表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会采取夸大投资前景、隐瞒部分事实的手段,行为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需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也有可能采取例如夸大投资效益等欺骗的方法以吸引投资。

第三、非法集资款属性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的集资款,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第四、量刑上的不同

对于诈骗类的犯罪,最重要的就是对数额的认定,数额大的基准刑重,反之则会轻一点,两罪对于数额的认定方式也是不同的。

集资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实现的角度来认定诈骗数额。

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的规模或者非法集资的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适当予以考虑,但是,“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是,“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简单说,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以募集资金的全部金额计算,不扣减已归还的金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如何定罪量刑|刘克滥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上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整体分析完量刑以及构成上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想必大家已经大致可以区分出这两个罪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对于不同主体间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上还是有不同的规定的。

因为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层级众多,不宜全部认定为犯罪的主体,对于此类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资金流向等,作出不同的认定处理。

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首先是对单位的经营事项有决定权的人员,这就意味着他可以将个人意志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意志。

第二种是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看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只有这类人员在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主导、指挥作用的时候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贯彻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实施人员,简单来讲就是在单位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起到较大作用的人,还需要对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和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知情,并且主要参与、实施、策划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单位组织架构相关部门人员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的组织架构中,通常会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财务部、销售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在这种架构模式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具有决策权;财务部、销售部、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员工和管理人员等。这些部门负责人基于其工作职责均可以成为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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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这些主要负责人员以外,非吸罪还涉及最广的人群就是业务员,这些普通的业务员有很多可能自己也同时是受害者,那么他们要如何进行量刑呢?需要业务员满足以下5个明知,才能定罪处罚。

1、明知公司所做业务超出经营范围

业务员需要明知所做业务的非法性,明知所做的“业务”不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或者明知公司不具有投资理财的资质。如果业务员明知所做的“业务”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则自然可以得出这种业务是未经批准和允许这一上位结论的,继而就完成了对“非法性”主观明知的证明。

2、明知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宣传

业务员能够认知到公司要求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并且对宣传的方式不加限制。

3、明知公司对投资者作出回报承诺

明知公司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給付回报。一般情况下,作为吸引投资的关键手段,业务员对此是明知的,否则相关业务就无从开展。

4、明知公司对于投资对象不限定

即是明知公司没有明确限制吸引投资人的方式和投资人范围。实践中,有些业务员只是向亲友、家人吸引投资,并未采用公开性手段,但只要其知道公司没有前面两个“限制”,就可以证明其对此是明知的,而不论本人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明知投资人的资金被公司归集、沉淀

即是明知投资人的资金是由公司管理支配。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在归集、沉淀投资人的资金,也就相当于其不知道公司在吸收公众资金,那也就无法证明其对投资人资金被公司吸收具有主观明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如何定罪量刑|刘克滥

需要具备这五个主观明知,才能对业务员进行定罪处罚,在实践中通过查明:

(1)业务员是否有了解公司真实经营范围的条件和可能;

(2)业务员是否有机会了解协议内容;

(3)业务员对业务违法性是否报以排斥性态度。

这三项事实来认定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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