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委托单位: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招标范围: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二、招标内容:

作为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指派4名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审查修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公司规章制度,参与重大项目招标起草有关业务文件,接受法律业务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招标人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能随时根据招标人要求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现场指导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具体工作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为准)。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办理了工商注册,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五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截至2018年4月1日),在上海有常设机构或常驻工作人员;

3.投标人及其指定的法律顾问必须满足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在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4.对公司合同审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金融股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相关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5.投标人在近3年的业绩要求:3年内有担任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业绩,该业绩证明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原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6.保证有能力完成招标文件中所包括的全部法律事务;

7.提供与招标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对招标人的经营风险提供预测并出具法律应对策略;

8.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由甲方最终确认;

9.协助甲方内部法务人员完成公司法律事务规划,建立法务工作体系,完善合同管理;

10.投标人承诺:上述法律服务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再另行收费。

第二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部分、投标报价表、方案、其他等四部分。

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三证、资质证书及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4)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5)负责人资格证明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6)业绩。

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书要求一式三份,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2.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及地址和邮政编码,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投标要求:

1、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拒绝。

2、如果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

3、如果投标单位未采取密封加盖公章形式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4、如果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将作为废标处理。

4、投标截止期:

1、投标单位应于2019年5月9日下午5点 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都市路4855号1号楼2001室。

2、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视作无效;

3、招标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第三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律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 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投标文件包括:

投标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单独计价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承诺函代理过的典型案例(至少2件)其他自行补充文件或自愿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对我方提供的所以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方工作人员已在我方领取招标文件后,详细解释了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我方理解你方无义务必须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签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合 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以下简称 “受托人”)和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8年 月 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应委托人之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非诉讼事项等法律服务。

1.2. 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及其指派经办律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顾问事务:

A.常规法律服务

(1)就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提供咨询意见;

(2)就委托人在中国的各个领域的投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3)就委托人在中国申请或转让商标或专利等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4)就委托人的其他日常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5)协助委托人起草或审阅或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

(6)协助委托人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或协议文本;

(7)就委托人将要或已经签署执行的重大合同及重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见证;

(8)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有关重大收购、兼并、合资、合并、债权或资产转让、清算及破产等方面的事宜的谈判;

(9)调查委托人要求的有关第三方的资产、企业性质、债权债务状况等事宜;

(10)以信函方式为委托人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11)调处委托人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12)就委托人与第三方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13)及时提供与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业务有关的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帮助委托人较好地理解该等法律法规;

(14)应委托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辅导和培训。

B.内部控制

(1)协助委托人制定、修改、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2)针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3)对委托人执行内控制度的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C.投资

(1)对委托人的对外投资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2)参与委托人对外投资的法律论证、必要的尽职调查;

(3)出具委托人对外投资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4)对委托人的投后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D:房地产领域

(1)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及时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意见;

(2)应委托人之要求,参与各阶段所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

(3)就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4)为项目的销售、租赁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咨询;

(5)参与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6)就项目销售、租赁过程中产生之纠纷的解决提供方案;

(7)就销售、租赁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3. 法律服务方式

对于委托人的法律事宜,受托人以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以及需要律师到场的事宜外,也可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1.4. 律 师

受托人指派 律师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5. 律师费及服务期限

本协议的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合作无异议并继续履行的,则本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自该项目招标完成算起,最多续签2次。

双方同意,若每满一个服务年度(以12个月作为计算周期),受托人在该年度已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1)不低于5个重大投资项目文件的审阅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及(2)其他时间在80个小时以上的服务内容。超过上述工作量的,则双方将就超额部分另行计算费用,并于下一个年度适当增加律师费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

1.6.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1)因委托人项目需要,由本所律师调取的工商等政府部门档案资料查询费由委托人承担;(2)为本项目支出的相关差旅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支出的合理的公共交通费、燃油及停车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由委托人承担;如由于监管部门、政府部门要求或其他必要原因需要经办律师在上海以外地区调查、访谈或调取资料所发生的必要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上述费用由受托人提交票据并经委托人确认之后及时向经办律师支付。

1.7. 支 付

根据以上第1.5条所确定的律师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之前支付全额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

上述律师费,支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1.8. 联系信息

有关受托人与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受托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受托人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经办律师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2.2. 受托人和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受托人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法律服务过程中,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受托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受托人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4.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受托人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或经办律师;

(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受托人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 费用清单和支付

(1)受托人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委托人发出书面的律师承办法律服务费用清单及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告知应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

(2)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受托人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6.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受托人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委托人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受托人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况,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提供2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乙方律师违反2条规定的义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发生延误、失职等情况。

2.8. 保 密

(1) 受托人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合同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秘密: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受托人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合同的,应以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2.9. 利益冲突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受托人或经办律师的授权;受托人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

2.10. 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受托人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受托人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委托人需要受托人在下述领域提供法律帮助, 受托人将额外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

(1)自始至终参与委托人某项商务活动,包括谈判、制作法律文件等,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其成本大大超过常年法律顾问收费的;

(2)参与委托人资产重组、重大对外投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融资工作的;

(3)根据委托人要求对委托方或委托方与第三方间的法律行为予以见证,受托人将因出具见证书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受托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受托人将据此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

(4)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各类法律纠纷、诉讼、仲裁。

对于上述另行收费事项,受托人须根据收费的惯例标准减收,一般按正常标准的75%-80%收取。

2.11. 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受托人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委托人的解除通知,受托人和经办律师立即停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向受托人或经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受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4)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委托人承诺仍就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2. 不保证

受托人和经办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受托人或经办律师就委托事项作出了成功的保证。

2.13.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作为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4.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5. 修 改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16. 通 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受托人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7. 争议的解决

(1)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受托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18. 签 署

本合同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分标准 序号评标内容评标分值评分标准得分 (满分) 1事务所基本情况10成立时间:10年以上得2分,5年至10年得1分,不足5年不得分。 全国分支机构超十家的得3分,超五家的得2分,五家以下得1分,没有不得分。 专职律师数量:30人以上的得2分;20-30人得1分;20人以下不得分 综合评议(行业地位、影响力等)3分以内酌情给分。 2顾问团队背景、相关从业经验和取得的业绩35有金融公司法律事务服务经验最高3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 有国企公司法律事务服务经验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 有资产并购、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经验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 有办理过重大法律事务(标的金额大或影响力大)的案例或荣誉最高得3分。(需提供合同原件复印件) 顾问律师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背景:主办律师十年以上从业经验得3分、研究生以上学历得1分。 主办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得1分,主办或协办律师具有证券主业资格得1分 主办律师具有大型企业法务(特别是金融企业或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最高得3分,一般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得1分,没有不得分。 顾问律师社会资源(政府、监管机构、司法机构)3分以内酌情给分。 顾问律师团队综合实力(知识结构、从业经历、阅历等综合素质)等综合评议最高10分,综合评议。 3投标文件质量5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程度酌情给分。 4商务报价40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得40分,次低的得35分,每低一个名次减5分,以此类推; 5其他10综合评议(知名度、口碑、过往从业经验、团队整体素质、与我方要求契合度等) 总计100

律所名称: 评审人签字: 评审时间:

评分原则

按评标小组人员的总分计算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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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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