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了解这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了解的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就前一阶段全局执法办案单位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执法考评情况进行了梳理,将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一些归纳总结。

公安行政执法、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了解这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公安机关执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2006年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分15个方面:

1、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2、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3、关于不予处罚的问题,

4、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5、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6、关于取缔问题,

7、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

8、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

9、关于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问题,

10、关于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的处罚权问题,

11、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

12、关于治安案件期限的问题,

13、关于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问题,

14、关于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问题,

15、关于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了解这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对11个方面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1、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2、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3、关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与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

4、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5、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6、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法律适用问题,

7、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8、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9、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10、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11、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

在日常执法和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上述26个问题,大家要去看一看公安部就这些问题作出的解释。

这26个问题,实际上是我们日常执法当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常会碰到的,又是我们经常会忽略或者搞不清楚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了解这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修订)。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名称(案由)及其适用规范(具体的条、款、项)作了统一规定。

在我们日常执法当中,用错违法行为的行为名称、处罚依据引用法条不规范的,也是普遍现象。

公安行政执法、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了解这两个解释和一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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