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网签后一再反悔,法院:返还房款,解除合同

王某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交了首付款、办理网签后,又觉得还款压力大,反悔了,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卖家李某重新找到买家,但是王某再次反悔,又要继续履行原合同,坚决不撤网签。密云法院2月28日发布消息说,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解除网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李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波折不断。2021年6月3日,王某提出,因还款压力大不想买房,李某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月4日,李某通过中介,告知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中介询问时王某,王某表示同意,但双方此时未就退款时间达成一致。6月9日,李某与王某联系,希望在端午节前撤销网签,并表示找到买家后就退房款,王某则提出收到房款后再撤网签。当天,李某委托中介卖房。6月14日,李某与新买家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月19日,王某提出不再解除合同,想继续履行原合同。

这一番波折之后,导致的结果是原合同和新合同都无法履行。李某于是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王某认为,他同意撤网签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已付房款退回到他的账户。他表示,双方没有就退款时间及其他问题达成一致,只对是否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反诉,称李某拒绝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违反双方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李某退还购房款168万,并支付违约金72.4万。

法院认为,此案之中,6月4日,李某同意不要违约金,对此王某表示同意,所以在6月4日双方就解除合同,已经协商一致。只是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果,什么时候退款、撤网签未协商一致。6月9日,王某提出收到房款再撤网签的方案,李某为筹钱,于6月14日与孙某签订新合同,应当视为李某以实际行动同意该方案,故双方就退款和撤网签等事项亦达成一致,应视为双方在6月14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

虽然6月19日,王某提出不再解除合同,但这一时间,不符合撤回及撤销意思表示有关时间限制的规定,因此“不能发生不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关于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鉴于双方合同尚未履行到交纳税费的阶段,即使双方存在因税费承担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系由李某违反税费负担约定导致的。

综合考虑全部在案证据,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房买卖合同解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购房款168万元,王某于收到李某返还的购房款之日起的十日内,协助李某注销案涉房屋的网上签约信息,驳回李某、王某的其他请求。

法官表示,签订合同,特别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不是一件小事,解除合同也不是一件小事。在日常沟通合同签订或解除事宜时,应在充分思考后,将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诚实守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石,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务必要谨慎思考,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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