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私家车非法营运,按“新规”被罚款万元

竹山一男子驾车到十堰办事,返回时非法营运被查。最终,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男子被罚款万元。

男子驾驶私家车非法营运,按“新规”被罚款万元

9月13日晚,市道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北广场路段发现一辆牌号为鄂C8111T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正停在路边上客,有非法营运的嫌疑。执法人员上前表明身份后,分别对司机和乘客进行调查取证。经查,驾驶员张某是竹山人,当天在十堰办事,通过电话联系了3名乘客晚上返回竹山县城,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按每人200元价格收取车费,张某与其中一名乘客约定在火车站北广场上车时执法人员查个正着。

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司机张某违法行为和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因张某现场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相关手续,依法暂扣该车。后经调查取证,确认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系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处罚已经执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新版)将原条例的分解为“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情形,并分别设定罚款数额。其中“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起罚数额调至3000元;“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起罚数额调至1万元;“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起罚数额保持不变。

非法营运车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请广大市民出行乘坐合规营运车辆。(文、图/秦楚网记者 罗伟 通讯员 张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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