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但在实践中,由于债权转让或委托贷款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是登记的抵押权人还是真正的债权人呢?下面我们就分情况进行分析: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一、因债权转让而形成的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相分离。

举个例子:张三借给李四100万元,王五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李四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并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三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赵六。这时赵六是实际的债权人,但张三仍是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人。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人是为了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至于债权人是谁,原则上不影响担保的变动,故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一般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导致不一致局面的原因是主债权转让,而非抵押权转让,故张三在将该债权转让给赵六时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他。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2、这是物权公示的原则决定的。

虽然一般债权人因为相信登记,从而认为登记的抵押权人应该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真正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举反证推翻此种推定,其方式可以是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出现以上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的情形时,实际债权人就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存在债权转让等事实,来证明其是真正权利人,从而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抵押权人的身份。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二、因委托贷款而形成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相分离。

我们比较熟悉的是公积金委托贷款,具体情况: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特定的购房者贷款。公积金中心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特定购房者、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贷款并协助收回贷款,进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特定的购房者作为用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实践中往往要求购房者用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抵押权登记在银行名下,而实际的债权人是公积金中心。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1、借款人不能以抵押权人是受托银行为由对抗委托人公积金中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作为委托人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范围内与购房者订立的合同,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自己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即知道公积金中心与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故该贷款合同是直接约定公积金中心和购房者。如果在实际履行时购房者出现不能按约及时还贷的情况,公积金中心可以作为债权人起诉购房者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可以以抵押权人的身份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2、受托人银行也不能以其是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由对抗委托人公积金中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银行因委托合同所取得的抵押权,理应归公积金中心所有,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

当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人?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1-12 11:40
下一篇 2024-01-12 12: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