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怎么样?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

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注: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没有法定情形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驳回。),双方感情未见好转。

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

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请注意!)

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光凭一张嘴说说是不行的!)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三个月办结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审法院貌似并没有“追究”雷某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二审法院追究了!)

【小秦说法】

本案中,宋某某婚前财产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将银行卡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称用于偿还外债,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雷某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其补偿宋某某现金12万元。

【法律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新民法典时代,不想留给对方,我挥霍了行不行?恐怕不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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