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方法(二):刑事一审程序之 庭审启动和法庭调查(一)

[经典回眸]张 华:刑事一审程序之庭审启动和法庭调查(一)

刑事审判方法(二):刑事一审程序之 庭审启动和法庭调查(一)

摄影: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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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

第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

第二节庭审启动和法庭调查

刑事一审案件法庭审理的基本步骤包括: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权利;然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包括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讯问(询问);再进入法庭证据调查环节;接下来是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的核心是法庭调查。开庭之前的启动程序,是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一、庭审启动程序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前应当掌握的情况

审判长在宣布开庭之前,应当了解和掌握以下宣布开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阻碍庭审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庭审中断。

这些情况包括:

第一,被告人起诉书的送达和签收时间,如果不是在开庭十日之前送达的,则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指控的罪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有的案件,指控的罪名和侦查立案的罪名不同,多个被告人的罪名也各不相同,法庭应当在开庭前确认相应的罪名。有些罪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在确认后应当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三,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公诉人、辩护人、出庭的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单位、姓名名单及相关身份材料,应当在开庭前核对,确认是否有代替出庭或不出庭的情形。

第四,是否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要确认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时是否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否充分,如果存在需要退赃、赔偿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情形的,一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二)程序性异议的处理

1.审判管辖权问题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任何案件的审判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管辖存在异议的,在解决职能管辖的基础上,庭前应先解决审判管辖问题。如果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审判长在此阶段应将指定管辖函当庭宣布,以保证庭审活动的合法性。

2.回避权问题

关于回避,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⑴关于庭审时的申请回避权。法庭在宣布申请回避权时,应当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逐一询问。

⑵如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了解回避之含义,法庭应当以通俗明确的语言告知,即,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更换。

⑶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的,法庭可以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该两条规定的回避原因可以概括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特殊身份回避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事由回避(如接受请客送礼等)。以审判人员能力不够、没有相关宗教信仰等无端理由要求回避的,法庭可以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提出申请回避,应休庭报请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提出申请回避的,法庭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⑸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法庭作出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申请复议的决定后,由审判长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⑹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并逐一问明是否听清或听懂。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回避问题,应尽量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庭审中断。

(三)诉讼参与人出庭

1.单位犯罪出庭程序

单位犯罪的,审判长传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到庭;宣布开庭之后,应核对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原本是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没有起诉单位为被告,而只起诉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甚至只按自然人犯罪对有关被告人提起公诉,对此,在开庭审判前或开庭时,可以依照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如公诉机关不接受法庭意见,或被告单位被注销、宣布破产,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刑事责任的则可继续审理。

2.诉讼代理人出庭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诉讼代理人受委托可以出庭参与诉讼,法庭应当确保其出庭。至于法庭席位,被害人一方的座位在公诉人一侧,被告人一方的座位在辩护人一侧。实践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资格,参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办理。

3.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出庭

实践中,有的案件中的共同致害人的行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排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时,其席位应在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

4.翻译人员出庭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庭审时,法庭应保证外国籍和我国少数民族的当事人获得翻译的权利,同时翻译人员应适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虽然有些地区语言类似,但民族不同,不应随意委托。如哈萨克民族,即使懂得该语种的人员很少,也不能委托维吾尔民族的翻译。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聋哑的被告人,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诉讼。

5.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因具有法定的身份,故应在法庭告知被告人回避权利后退庭,在庭外等候传唤作证,作证前后均不得参加旁听。至于一审出庭的鉴定人在二审庭审中是否可以参加旁听?笔者认为,二审程序中诉讼各方及法庭审判人员有可能会复核证据,为确保证人证言的公正性,也不应允许参加旁听。

6.指定辩护人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被告人本人或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只限于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所以,庭审中法庭应当确保上述人员要求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要求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予引导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但应在送达起诉书告知其相关权利,并依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庭审中如果再要求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不予准许,告知其可以自行辩护。

有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能当庭要求委托律师辩护或要求法院指定辩护人。如有条件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的,可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现在休庭。如果被告人无条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告知原因,并告知被告人可自行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辩护人的,应为一至两名,并应尽可能在庭前解决。

7、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情形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54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法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第267条规定的情形,即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庭不予准许。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法庭可以准许,辩护人可以退庭。如果被告人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可以准许,并宣布案件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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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影

(四)庭审开启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被告人对自己的身份情况回答不出或回答有误,可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情况直接讯问。如:被告人×××,你是否住在×××;你是否在×年×月×日被逮捕。被告人年龄属于14、16、18周岁临界点的,可进一步询问其生肖、出生地点、公历还是农历等相关信息。

被告人对刑满释放或羁押日期提出异议。宣布:法庭将在事实调查阶段进行核实。

被告人对收到起诉书的日期记不清。告知:被告人×××,根据本院送达回证上的记载,本院已于×年×月×日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要求坐下参加庭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应当安排被告人坐下。有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不能站立者,一进法庭即应安排被告人坐下。如果庭前已知被告人患有疾病,可能影响庭审的,应在庭前通知医务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被告人提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没有听清,要求再次宣读。问:被告人×××,你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后阅看没有?如表示已阅看,告知:被告人×××,你现在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如表示没有阅看,可宣布:公诉人可就起诉书的主要内容简要宣读一下。公诉人宣读完毕后,即进入法庭调查。

法庭宣布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时,被告人当即提出要求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告知:被告人×××,你可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法行使该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提出法庭宣布的诉讼权利没听清楚或没听明白。如被告人没听清楚,可再次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听明白,应将法律规定的相关诉讼权利以通俗的语言作相应解释。

被告人当庭要求更换翻译人员。如要求调换理由充分,可允许更换翻译人员。如法庭经审查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应在庭前了解翻译的资质、水平等情况,认真选聘翻译人员。

被害人以被告人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辩护人回避。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不属于申请回避的人员。被害人要求辩护人回避,法庭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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