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涉及到金钱与产品,而汽车买卖合同也不例外。汽车有很多人喜欢,但因为汽车的价格问题就有人就容易因汽车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在面对纠纷的情况下许多人都希望能够尽快的解决,但也要遵循法律。那么,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的解决原则应该是怎么样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选择仲裁方式,王志涛律师表示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以及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需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在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里所要求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一般在仲裁活动中都能看到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也无论其经济实力是强是弱,更不管其经济性质如何,在仲裁活动中都处于平等的地。王志涛律师表示,平等原则让每一名当事人都能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仲裁机关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王志涛律师在这里举例,比如如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等等。

先行调解原则

王志涛律师表示,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作出裁决前,根据案情的可能或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应当先行调解,以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关于这种解决纠纷,王志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权独立的原则

仲裁权独立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朽,法律是赋予其效力的,王志涛律师表示保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文书中规定的时间自行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评析

作为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买卖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对待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但王志涛律师却真诚地希望,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纠纷,能够愈加减少。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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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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