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的重复性讯问

侦查机关的重复性讯问

在刑事案件中,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每个阶段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但要说讯问最多的就是侦查机关了。

当侦查机关通过一些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时,会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办案单位,在短时间内进行讯问,通常是在24小时内进行2次的讯问,已锁定案件事实,送看守后,还会到看守所继续讯问,那这么多讯问形成的笔录就是赶嘴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是一种证据种类。

如果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那后面的供述还有效力吗?

2017年6月“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此做出了回应,“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能够专门为重复性供述做针对性的规定,无疑是法律的进步,但正是有这个规定,表面上看似规定的较为清楚,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问题。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这个“影响”如何认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重复性讯问是必不可少的一种侦查手段,原则上侦查机关会一次比一次详细,就算是同样的问题,问的角度不一样,所回答也有可能不一样。所以“相同的重复性供述”是全部相同还是回答不同但意思一致?是仅排除相同部分的口供还是将整个口供全部排除?这个“影响”应该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紧接着,对除外情形做了但书,就是“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就是只要满足更换侦查人员,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就视为没有影响,还有就是从公安讯问只要换人,换成检察官或法官,并告知权利和法律后果,视为没有影响。

大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个但书都持肯定态度,毕竟案子还要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是要保证,如果都排除的话,很有可能很多案件都无法定案,也正是这个除外的情形,导致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不太大,几乎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是因为排除了几份侦查机关所做的口供而无罪的。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此还是比较重视的,只要律师提出本案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法官都会积极调查,谨慎对待,甚至在庭审过程中,再次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并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做有罪供述。

当然,随着立法及司法环境的改变,现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也越来越少了,侦查机关所能提供的客观证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需要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对被告人定罪也更加有理有据。但欺骗、引诱所得的重复性供述又该如何排除呢?

侦查机关的重复性讯问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王铎勇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1-11 15:57
下一篇 2024-01-11 17: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