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贷款借钱给朋友,当心借贷合同无效!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朋友有难,必当倾力相助,可是从银行贷款后再把钱转借给朋友,这种借贷关系真的合法吗?朋友不还钱又该怎么办呢?且看浚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同事。工作期间,某银行打电话给李某,称其信用良好可贷出一笔款项,刘某得知后,遂以结婚和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借钱。禁不住刘某的软磨硬泡,李某从某银行贷款165000元,并将该笔贷款转借给刘某,约定该笔贷款共分24期,本息共计186216元,每月的还款7759元由刘某转帐给李某。刘某还款10期后,剩余14期贷款共计108626元一直拖延未还。后李某找到刘某,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刘某向李某借款108626元,约定每月6日前向李某还款7759元,14个月后还清。出具借条后,刘某陆续偿还15000元后杳无音信,李某起诉至浚县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出借给被告,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刘某应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因该案借款来源于信贷资金,势必产生银行贷款利息,且原、被告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对于被告所欠款项已通过借条形式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谨以此案警示各民事主体,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民间借贷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套贷转贷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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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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