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无罪案例

案号: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基本案情:陈某某在明知周某某系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接受黄某甲的委托,以借款人为张某某的借条为凭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称张某某向其借款2万元未还,诉请张某某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法院判决出借人胜诉。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辩护意见简介:

关于共犯的问题:陈某某没有教唆、帮助周某某伪造借条,其只是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的帮助行为,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虚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4点 ,律师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等行为,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属于职业违规,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关于主观明知的问题:黄某甲提供给陈某某的文件是正常的,文件材料显示的权利外观没有瑕疵,所以在主观上陈某某没有采取虚假诉讼“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意识。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系虚假诉讼,仍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未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故不构成虚诉讼罪。

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换言之,虚假诉讼罪的打击重点在于“诉”的虚假性。本案中,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看,行为人并未伪造相关证据,权利外观没有瑕疵,即使律师参与了代理诉讼的行为,也不应认定该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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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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