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的“老赖”除还钱外 律师费也要承担了

欠钱不还的“老赖”除还钱外 律师费也要承担了

南通网讯 欠钱不还的“老赖”可要当心了,除了还钱外,执行阶段巨额的律师费,也得一并承担了!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保证人一审被判还款300万及利息及一审律师费,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被维持原判。因保证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人再将保证人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承担20万二审阶段律师费和23万执行阶段律师费合计4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6日,记者获悉,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振某、中辰公司给付原告保利达公司包含23万执行阶段律师费在内的律师费合计4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3年9月,借款人徐某与保利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0万元,时间3个月,月利率25‰。振某、中辰公司为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合同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名。借款到期后,徐某及保证人都没还钱,“保利达”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中辰公司、振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

如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振某、中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但被告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振某、中辰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保利达”向法院申请执行。事实上,在二审及执行阶段,原告“保利达”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并实际已经支付二审律师费、执行阶段律师费共计43万元。原告认为,两笔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都应由振某、中辰公司承担。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保利达”在执行和解中,已明确放弃另行主张二审及执行阶段律师费的权利,故被告认为其不应负担执行阶段律师费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时,只知道所需费用‘谁请谁负担’,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自己的律师费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该案件的二审法官朱艳提醒说,在司法实践中,除本案担保借款纠纷外,还有像索要劳动报酬、行使撤销权利、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追究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都可以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用。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顾建兵 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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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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