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近年来,民间借贷“爆雷”事件频发,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为例,2017年民间借贷涉诉审结案件同比增长65.49%,案件数量呈爆炸性增长,2020年虽受疫情影响,收案数量并未因此有所缓解。民间借贷也呈现出P2P案件、“名曰理财实为借贷”案件、涉老民间借贷等新的特点,让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新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线两区”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线,以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基准,司法保护上线为15.4% ,同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完善。同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完善。

作为出借人,你知道债权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吗?监狱公职律师带你捋一捋:

01

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风险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风险提示:出借人可能遭受本息损失

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做出借款决定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借款目的。除询问中间人或借款人之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了解借款人是否涉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有吸食毒品、惯常赌博等“前科”,如果有上述不良记录,出借人应保持高度警惕,敬而远之。

公职律师提醒: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在保证责任认定上的一个原则性改变。两种保证之间最大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保证出借人的最大利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02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借款人虽有义务返还本金,但约定利息则无需偿还,债权人可以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但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情形。

防范建议:出借人应避免出现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的转贷行为,特别避免出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

公职律师提醒:《新规》第14条规定了六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违背公序良俗的。相较于修订前的规定,《新规》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情形,与《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的立法精神相契合,重点打击职业放贷和高利转贷等行为。

03

借款形式内容不规范和现金支付的风险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风险提示:出借人如无法通过借款合同或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则难以确认转账行为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代付等其他法律关系,最终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在现实诸多案例中,借贷双方往往又存在亲友关系,订立借条常常过于随意,借款人信息和约定内容不全、现金给付没有第三方见证或支付凭证等情形,在借贷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难。

防范建议:

1.出借人在出借钱款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并明确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逾期违约责任等关键性内容,同时要求借款人本人或夫妻双方亲笔签字捺印,标注日期,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支付时尽量采取出借人名下账号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至借款人本人名下账户,并备注“借款”。如借款人指定第三方接收借款,应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代收借款的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账户和联系方式。

3.大额借款的,双方可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降低出借人的维权成本。

公职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认可,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留痕”,降低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出借需谨慎,借款必留痕。希望大家在《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指引下,通过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避免涉足非法放贷行为。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公职律师 姚维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巴中监狱公职律师 姚维

猜你还想看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直属机关第七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重磅发布 | 四川监狱新媒体年度影响力榜单来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 | 未来之路,风雨无阻,他们的成长我们呵护

【公职律师说法】出借人,前方高能预警!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1-10 11:18
下一篇 2024-01-10 12: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