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董事不得与公司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公司法》规定在职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禁止的“同类竞争”仅仅是公司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董事高管都不得从事吗?

公司高管董事不得与公司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案例: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由某,刘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认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关于“同类业务”的确定,以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业务范围的标准显然不足,该标准仅为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实质的判断标准是有无冲突性利益,如属于对公司营业具有替代性或市场分割效果之营业,则董事高管之竞业行为与公司之间存在冲突性利益,构成同业竞争

律师点评: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规定获得收益应当归任职公司所有。董事高管之所以选择同业竞争,是利用自己在任职公司的董事高管职位优势获取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和信息,是攫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应尽的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在英美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类似信托人(fiduciary)的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允许公司董事高管同业竞争必然导致公司董事高管违背忠诚义务,因此竞业禁止是各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一项约束。违反这项约束,导致董事高管竞业所获的利润归公司所有的罚则。

南京张云律师 zhangyun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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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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