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姿势和报价 ——辩护律师的执业标准(一)

收费姿势和报价 ——辩护律师的执业标准(一)

一、 好律师会有自己的一套执业标准

刚在上海参加完“法律人职业转化与发展”论坛,是由“法律人那些事”公众号发起,其参加者全部来自于前法官群体,会上有个人分享和专题分享。其中,最让大家感兴趣的,莫过于如何做好律师,说的更具体一点,是如何能接到案子赚到钱。有些同行的发言,让我觉得有深入思考并写下来的必要。

其实,大家探讨如何做好律师赚到钱,提出的就是什么才是一个好律师的标准问题。一个律师,尤其像我们这些此前有多年司法职业经历的人,对如何做一个律师,更可能逐渐形成一个标准。而一个好律师,一个成熟的律师,深入这个行当之后,肯定会形成自己的一套标准。这套标准关乎的是自己要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其内容涵盖律师执业的全流程,主要包括律师接案、办案和参加公众活动,甚至可以延伸至个人生活方面。

律师的执业标准是非常个性化的,甚至每个有意识确立自己执业标准的律师,在其极致处都会有所不同,显示出极其鲜明的个性化特征,标识着其执业风格、坚守和追求。不同律师关于执业技能的文章,可能包含了律师执业的基本方面。比如关于如何说服办案人员,那肯定要有合理合法、有理有度的内容,这是共通的部分。有律师特别提出要寻找辩点,激发办案人员的良善之心,这就是其个性化的内容了。可能还有律师选择某些情况下无所不用其极,甚至投诉、检举之类带有威胁味道的方式,这都是其个性化的方面。也正因为这种个性化的特点,其他律师的执业标准可以提供借鉴和思考,但不一定适合自己。所以,一个好的律师,一定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执业标准。

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思考的不断深入,我觉得自己也到了这个时候,该把自己的执业标准完整地确立并写下来。即,我所认为的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今天,让我从律师执业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说起,收费姿式和报价。

收费姿势和报价 ——辩护律师的执业标准(一)

二 、收费姿势和高低的划分

姿势的意思和吃相差不多,对于律师这样一项高大上的事业,姿势二字似乎好些。姿势非常重要,关乎委托人的期待、信任,也因此关乎收费的价格。以我的经验和观察,刑事辩护领域的收费,从高到低,大概可以做如下的划分:

第一等,是骗子,没证的那种。有时,有些掮客或者中间人,也可归入此类。这类人收的钱可能不是第一等高,也不是没有成本,只是因为其没有后续真正的工作付出,所以将其列在首位。在我办过的刑事案件中,几乎每一个支付能力好的当事人家庭,都被骗子光临过,甚至早于律师的介入。在信阳办理过一个职务侵占案,我们重审尚未开庭,承诺捞人的骗子已经进去了。

第二等,是既有名望,又会借势、造势和用势,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这类律师或出道早,名气早成,或在学界、政界已经达到较高地位时转行律师,一时优势尽显,往往被称为大律师。收费极高,非有巨大支付能力或案件极具社会影响力,不能接受委托。这类律师,是有证的律师中,收费最高者。

第三等,是略有名声,或依托于某品牌律所或略有名声的律师,特别注重接待收案和报价的技巧,其实并没有特别的实质过人技能,通过某种心理或技巧的运用,让委托人觉得其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能力,因而达成委托,收费较高。这类律师,甚至以收费高作为其品质高的一种标志。

第四等,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谙刑事司法,接案中积极而不忽悠,展示而不虚假。这样的律师是很实在的律师,但是收费水平只能排在倒数第二。

第五等,是老实巴交,不会说道,不懂展示,更不懂积极争取的律师。这类律师收费最低,长久来看,恐怕生活会比较困难。是为最末一等。

我选择第四等的收费层次,其实是第三等的律师。为什么呢?第一等违法,肯定不选。第二等不是选择就行的,但可以作为奋斗目标。第三等不屑于选,因为不符合自己做人做事的标准。第五等不能选。第四等有其上升的空间,但是不会通过第三等收费的姿势来提升收费等级,而是需要更多的积累、耕耘,甚至某些机遇,才会向第二等,实际上是律师中的第一等靠拢。

可以想象,大多数辩护律师其实都是处于这一等收费层级的。想要进一步向大律师或者有相当名气律师的目标迈进,所需付出巨大。但如果能做终生的学习,不断跟进执业技能的掌握和探索,以某种途径提升执业品牌,即便不能成为一等的律师,当也会保持其执业生命力的同时,有所拓展和增进。这是一个基于现实的稳妥选择和定位,与接下来要说的报价原则相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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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的报价原则:成本之上心安之下

徐宗新律师对刑事律师的执业标准,有一套完整的想法。就报价,他认为应该至少要考虑包括案件的疑难程度、承办律师的资历、案件办理所需的工作投入和委托人的诉求等几个方面因素。这其实说的就是办案成本。案件的难易和当事人的诉求等,都关系到案件办理中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承办律师资历的深浅是律师执业前期投入的成本。作为一个职业,律师也要靠工作获得个人生存和职业发展,报价自然要考虑成本投入,不计成本,不是可持续的选择。

但律师也可能考虑将成本看成对未来执业前景的一种投入,在委托人没有支付能力,可是案件却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少收费甚至不收费接案也是可能的。这里有投机的成分,可是此时面临的情形和考虑又是很现实的,可能有人不功利,但功利本身也是自利且理性计算的人很自然的选择,所以无可指摘。也可能,有时遇到的案件情况引起律师的极大兴趣,虽然委托人没有支付能力,但也可能接受委托。

那种通过增加委托人的支付意愿,将其支付意愿变成支付能力的做法,我是不赞同的。如果有委托人说就是砸锅卖铁、变卖住房也要付律师费,我觉得这种律师费还是不要收,案子不要接为好。委托人把现有生活赖以维持的基础都给了律师,律师拿什么报答?在压力下,律师的执业行为恐怕会变形,甚至会发生难以预料的风险。无论我们执业的成本有多高,至少,我们在道义上,不该努力把穷人的支付意愿变成支付能力。

同样,心安,也不是在委托人支付能力强时可以漫天要价。这种心安,要考虑辩护律师自己的资历、能力,和将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在整个辩护律师群体中的状况,和由此相应的收费水平的定位来确定这个收费的心安上限。

这里有一个前提需要明确,这种心安的收费,是要求律师亲力亲为地办案的,其他辅助律师只能做些边角的事务。因为一个律师手中在办案件的数量肯定影响其办案质量,进而影响价格。中同所杨矿生律师在一篇文章中说,他“每年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都控制在五六个左右”,我深以为然。以我的经验,在不参与律所管理的情况下,专心办案,手中同时办理有七八个案子,已经是极限了。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主办的案件,加上协助他人办理的案件,有十个左右在同时办理,结果导致我甚至要一周走上七八个城市,周末出发飞武汉,再到广州、深圳,再到郑州,再到哈尔滨,再到七台河,再经佳木斯返回哈尔滨,再回京,一圈下来,疲惫不堪。

在前述刑事辩护收费高低等级的划分中,将收费姿势定位在第四等的律师,收费的水平不应该低于第三等。因为,在实质上,第四等收费水平的律师,其执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水平,不会低于第三等收费的律师,那为何收费要低于他呢?

所以,我的收费原则是,成本之上,心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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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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