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之律师为债权人提供代理服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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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之律师为债权人提供代理服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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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类案件的代理事务要点

一、代理起诉(或仲裁,以起诉为例)

1、发出代理意向函,说明拟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律师发现的财产线索(注:只描述财产的种类,切忌详细披露),代理目标,代理方式,收费意向(含执行回款、和解、抵债、债权转让不同情形的收费标准)。

如果债权人可以接受保底清收的话,也可以调整一下意向书的内容。

2、商洽代理合同的条款,如果某些条款或费率实在难以接受,可以考虑代理其他债权人的案件。

3、发出商请提供资料的工作函,商请委托人按照函件所列的清单提供相关债权资料和诉讼所需的其他资料(列明需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4、研究诉讼策略,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有瑕疵,再转换角度站在被告的立场模拟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据;同时,论证是否需要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财产保全。

5、草拟起诉状,(1)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2)要有正确、完整且不含歧义的诉讼请求,包括对借款人的请求(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的表述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罚息、复息的请求,利率标准如何,利息起算点及计算至何时,其中计至何时的数额是多少等),对保证人的责任请求,对抵押人的责任请求(尽可能符合担保法的条文表述),对新增偿债主体的责任请求(如有),对诉讼费承担的要求;(3)事实和理由部分,鉴于金融借贷案件基本上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按时间顺序,较详细地描述借贷和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借贷和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抵(质)物的名称和登记手续,贷款发放情况,款项(本息)偿还情况,展期情况(如有),重组情况(如有),催收情况和时效情况,债权转让情况,截止某时点仍拖欠的债务数额等,最后发表一下对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意见,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等。

如律师的经验欠缺,建议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同一法院近期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参考判决的相关表述和判决惯例。

6、证据材料的准备,能够证明借贷、担保、款项发放、催收资料、债权流转、债务数额计算明细等,尽可能都要提供,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7、其他准备,例如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律师委托手续(建议不需要特别权限代理)。

8、商请委托人审查律师准备的诉讼文件,盖章确认。

9、立案,争取一次立案就能够获得法院受理,无需补充材料或手续。

10、其他,通知委托人及时缴交案件受理费,跟进财产保全进展,跟进开庭时间。

11、跟进被告是否提出答辩及如何举证,研究被告的答辩理据;理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判断原告是否需补充举证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鉴定;做好出庭准备,拟订开庭发言提纲;通知委托人准备证据材料原件等等。

二、代理财产保全

如果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或财产较易流失,律师应建议债权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落实好保全的担保手续。

如果情势不算紧急,律师可建议债权人在立案后马上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至于担保问题,如果债权人是金融企业,一般提供信用担保即可;如果是债权人是民间投资者,可以商请熟悉的担保公司(已入法院库)提供担保。

三、代理实现抵押权

债权人以非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最早出现在《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设定了专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对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和审查处理作了细化规定。

但是,由于债权人以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抵押权尚属新事物,且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部分法院对此类案件持排斥态度,债权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基本上都不予受理。再者,抵押物被另案查封后,债权人难以依据上述规定实现抵押权。

四、代理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公证法规规定,债权人可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的债权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限于各地公证部门操作不规范或者之前出现过违法办理的案件,不少法院对此有排斥,只有部分地区可以操作此类业务。

五、代理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

如果债权已经诉讼确权,但该项债权是投资者从金融企业处受让,或者受让的债权并非是从四大AMC手上购买(即不是一手包),根据目前的司法惯例,受让人一律需要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确认债权转让有效的生效裁决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注:个别法院或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09)执他字第1号批复,直接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在草拟起诉状之前,建议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立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1、是否需将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作第三人?因为涉及是否需要公告送达,严重影响审理时间。

2、诉讼请求是否只需列(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号《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还是需增加第(2)项:确认某某执行案件项下债权转归原告所有?

3、查看其管辖的理据是什么?是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确定还是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管辖条款确定。

4、案件受理费如何计收?是按《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即财产争议案件),还是按非财产类案件按件计收?

如果委托人是民间投资者,律师查阅上述司法判例之后,从提高处置效率及节省费用角度方面考虑是否有需要建议委托人更改《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价额、管辖法院等)。

其他事项也要注意,如果债务人是国企的而债权是从国有金融企业或AMC处受让的,则需准备原债权人是否已向相关单位发出过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件(不主动提交、作备用证据);如果债权历经数次转让,则需在起诉状中披露历次流转过程是否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并提供证据。

六、代理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对于债权是直接从四大AMC处受让,或者已经取得了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生效判决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律师递交材料之前,也要搞清楚将材料是递交给执行局还是递交给立案庭(需注意取得受理回执)。

另外,律师在递交变更执行主体申请获得受理回执后,如果需要紧急查控债务人财产的,应考虑是否以受让方名义向执行局递交请求紧急查控债务人财产的申请报告(提供受理回执证明受让人已经是该案件新的债权人)。当然,办这事最好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否则很容易碰壁。

七、代理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

对于刚取得生效判决的案件,如果债权人已变更为受让方,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各个法院为提高效率,基本上都有申请执行的示范文书。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未确定承办法官之前,由于申请材料辗转多手,为防泄密,建议不宜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具体化(在可供执行财产一栏中注明“详见附件”即可)。当确定了承办法官后,律师才将财产线索提交给法官(注:该材料由律师签名即可,无需委托人盖章)。

对于一些已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由于法院对恢复执行有一个审查程序,如果申请材料中不反映债务人一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会不予恢复执行。为此,建议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栏中仅注明一些非重点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股权等),核心的线索还是要到确定了承办法官之后才能提供。

一些已终结执行的案件(注:非终结本次执行),是当年法院为提高结案率而违规办理的。对此类案件,如果原金融企业并没有向法院出具放弃余下债权的书面文件或曾做过笔录,那么,即使该笔债权已被金融企业核销,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不过,部分法院较死板,必须要先出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之前(错误)终结执行的原裁定,才允许恢复执行。

八、代理不良债权追收过程中衍生的几类诉讼案件

这些衍生诉讼约有11种类型(代位权、撤销权、无效合同之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之诉等),都是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律师需要具备相当的尽职调查能力掌握核心证据,也需熟悉相关法理、法规及国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目前国内特别擅长此类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还很少见。

但这类案件收得起费用。如果代理律师愿意垫付诉讼费的话,代理费率不会少于20%。代理律师一旦掌握核心证据,被告往往在起诉或审理阶段时就“做贼心虚”主动提出和解。

代理律师掌握上述衍生诉讼案件核心信息后,脑袋灵活的可以有很大的收获。这是一个新兴的、尖端的业务类型,年轻律师不妨尝试。

九、代理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或代理追究老赖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

此类业务或案件专业性很强,普通律师接触的并不多,除破产清算外,与其余二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不多,司法实践及案例也不多见,从业律师应加强学习和研究。

对于代理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案件,律师宜慎重,毕竟此类案件牵涉人身自由、家庭幸福,如非万不得已或老赖实在可恶、欺人太甚,否则应尽量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

二、业务标准化问题

上述类型的案件,除涉及担保效力、诉讼时效、借新还旧、最高额担保、假公章、衍生诉讼等情形略为复杂之外,其余案件一般法律主体清晰,法律关系较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容易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指引。

为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律师应尽快研讨,博取众家之长,吸收司法判例,总结形成自身团队在办理上述案件类型时的标准化流程、工作指引和示范文本(含电子版),做好团队的业务培训,团队成员在承办同类型案件时“拿来主义”即可。

当然,越是简单重复的事务,有时候也往往容易出错。诉讼事务讲求严谨、准确,律师要做到工作细致,不能依赖示范文本简单地复制、粘贴了事,在办理个案时也要仔细核实当事人名称、诉讼金额、诉讼请求、事实细节等重要事项,不能马虎。

三、担任老赖或案外人的代理人要点

有正方就有反方,在上述九大类案件或事务中,律师也可以帮助债务人或案外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分别在实体上与对方当事人抗辩,在程序上与对方当事人周旋。

例如,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指出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的财产等。

另外,律师可代表债务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在个别案件的复议被驳回后还可另案提起诉讼,等等。

律师也可以利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从而争取主动权,例如故意拖延审判执行进展(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参与分配、提起不予许可执行之诉、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等)。

希望有年轻的律师对此予以总结,也是一条很好的(偏门)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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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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