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发生空难谁负有赔偿责任?
答:责任主体共有三个:1、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航空公司;2、乘客购买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3、飞机制造商。
二问: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责任主体?
答:1、追究航空公司作为责任人的,又分为两种情形:
(1)依据客运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等均有管辖权,具体需要看客运合同如何约定。(2)追究航空公司侵权责任的,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究厂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依据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可以参考上述第1条,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将有关产品责任方作为被告连带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问:空难死者的家属众多,谁有权去索赔?
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明确了“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空难中旅客死亡的,赔偿请求权人应当是死亡旅客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死亡旅客的近亲属。
2、空难死亡旅客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独立请求,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析产。
3、近亲属包括:参照民法典继承顺位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问:空难所获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能否由继承人继承?
答: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最高院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不能继承。
五问:追究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时,赔偿明细包括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主要几项赔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1、家属误工费,依据《解释》第七条:根据根据受害人家属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丧葬费,依据《解释》第十四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死亡赔偿金,依据《解释》第十五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解释》第十七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各地司法审判实践标准主张。
六问:农村户口能否和城市户口享受同一死亡赔偿标准?即同命同价?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七问:因公出差,空难死亡,能否主张上述责任之后再申请工伤赔偿?
答:可以再申请工伤,获得二次赔偿。
但各地标准不同,以上海为例,如医疗费项目在侵权和工伤中以就高原则,获得一次赔偿为限。如果分属于兼得和专属项目,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八问:乘客购买了航意险,除上述赔偿外,航空公司还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一般情况下,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同时,根据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