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醉驾“松紧不一”将成历史: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处罚醉驾“松紧不一”将成历史: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2023年12月5日下午,辽宁阜新交警在街头筛查过往车辆,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人民视觉供图)

2023年12月18日下午,许多律师的朋友圈都被一件事刷屏: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

这份意见调整了醉驾入刑的标准,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自2011年醉驾入刑后,关于是否要进一步提高醉驾的入罪门槛或是否应该取消醉驾入刑的讨论一直未停。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翔认为,这份意见并未放松对醉驾的处罚,仍坚持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入刑标准。在他看来,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情节“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并非“一律入刑”

醉驾时,什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意见明确规定了4类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出于急救伤员等紧急情况,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由他人驾驶至小区、停车场等后短距离接替驾驶,或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此外,意见中也增加了从重情形,包括驾驶校车、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而2013年版意见中规定的从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等外。

2023年12月18日,意见发布当天,“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这份意见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事实上,意见发布前,醉驾也并非“一律入刑”。此前,各省有不同的执法标准。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各省级、市级司法机关陆续以会议纪要、意见、答复等形式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细化本行政区内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

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发现,全国范围内,浙江省醉驾入罪门槛较高。浙江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在2012年、2017年、2019年三次颁布会议纪要。按照最新会议纪要的规定,认定为醉驾的标准被提高到100毫克/100毫升。酒精含量在170毫克/ 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政策较紧的是河南。河南省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中规定,酒驾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备从重情节,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此外,湖南醉驾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是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四川、辽宁、吉林等地标准是,酒精含量低于130毫克/100毫升。

“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意见施行后,各地应当统一按新规要求实行。这意味着,各地关于醉驾规定“松紧不一”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轻罪时代“第一大罪”

危险驾驶犯罪,已成为“中国第一大罪”。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2011年“醉驾入刑”以后,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在2013年是九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到了2015年,案件数量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到2019年,案件数量增加到31.9万件,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

2022年3月8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到,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自2019年以来,该罪名连续4年成为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

在2022年第一期《政治与法律》杂志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翔等人对醉驾入刑话题开展了讨论。

周光权认为,根据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后,每年因为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人数至少减少200人以上,“醉驾入刑”效果显著,因此这项立法也是必要的。

但他也指出,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第一大罪”,每年有三十万余人成为“罪犯”,这个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后果负责,如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限等。长此以往,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他认为,应当适度调高定罪门槛,并对情节严重的“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严惩态势。

李翔不认同周光权的观点。他撰文表示,犯罪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罪”的公众感到困惑,因为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可能被某些恶意人群钻空子。

他认为,醉驾入刑,其背景是中国刑事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轻罪体系的“微罪体系”,这些微罪的罪名数量虽不多,但适用量很大,微罪入刑逐渐成为刑事立法的新趋势。

李翔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高两部”此次颁布的意见,在坚持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入刑标准的同时,对是否起诉、予以立案、判刑,新增了具体的情节,让执法人员能够进行实质性判断。这对刑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进行了合理的适用,也能防止类似醉驾这样的微罪占用过多司法资源。

在李翔看来,这也反映出中国对于轻罪或微罪治理模式的一种新的探索。

裁量空间仍然过大

不入刑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意见中规定,对免予刑罚的醉驾者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对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等。

陈永生注意到,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是在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在这个区间中,到底是否刑事立案,缺少较为客观的标准,存在着模糊地带。可能会出现基层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裁量空间”过大,执法标准混乱,导致职权滥用等隐患。

在他看来,一个改进方案是,在血液酒精含量的数额标准之外,增加一个实质标准,例如驾驶员的“驾车能力”,这也是目前域外国家通用的方式。“每个人酒量不一样,有的人血液酒精含量可能不到80毫克/100毫升就丧失了对汽车的操控能力,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却不影响正常驾驶”。

此外,多位学者均呼吁,应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陈永生认为,多数情况下醉驾是偶发,且危害性不大。而目前的前科消灭制度,对重罪和轻罪的前科处罚没有区别。李翔也认为应建立与微罪的轻微社会危害性相配套的处遇机制,尝试建立微罪前科封存制度。

周光权也在前述文章中指出,有必要及时建立包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在内的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罪犯的犯罪记录不向社会公开,在其受到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一定期限后,如果其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取消其择业限制或消灭其前科。

他建议,可以考虑对醉酒驾驶汽车的初犯,自被不起诉、缓刑考验期结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没有再犯新罪的,可消灭其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减轻醉驾犯罪的附随后果,以帮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南方周末实习生 代紫庭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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