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老百姓更了解《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的关系,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与‘宁’说法”栏目,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通过街头采访,共同聊一聊有关《民法典》的那些事。今天,就从离婚冷静期说起,谈一谈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该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
实际上,自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离婚登记程序以来,“离婚有没有必要等上30天?”“离婚冷静期增加了谁的离婚成本?”“离婚冷静期能否治标又治本?”“防止草率离婚到底有无成效?”等议论从未间断过。
然而,离婚冷静期事关每一对夫妻,婚姻又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私密事情,谁说谁有理,人们有表达不完的观点、抒发不完的情绪,也实属正常。
当踏进婚姻殿堂时,想必每一对夫妻都期待有一段“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的美好婚姻。然而,真到了“一别两宽,从此不伺候”的离婚边缘,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下双方父母和孩子的感受?家里的财产该如何合理分配?……仔细想来,冷静一下再做决定也是应该的。
那么,长宁居民对于离婚冷静期,有哪些不同看法呢?近日,“宁宁”走上街头,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缤谷广场
公司职员孔女士:
“咋能说离就离呢?结婚时是两个人决定的,离婚时哪能单方面说了算!找找问题,谁的错谁改,给婚姻留一个月的时间去修复,紧急进行婚姻‘救治’,对夫妻双方都有益处。”
仙霞路
居民张先生:
“不要彼此消耗,更没必要浪费宝贵的30天去思考一个不能挽回的决定。”大部分夫妻都是思量再三、反复权衡利弊后才会决定离婚,30天的冷静期大可不必。
娄山关路
居民吴阿姨:
“冷静、冷静、再冷静!在冷静期内,如果夫妻一方真的能够回心转意,破镜重圆自然好。”
“强扭的瓜不甜”,实在要离的话,他们也需要时间对孩子的安置和未来进行理性选择、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支配进行合理协商等,这些都是大事情,慎重处理没坏处。
那么,在《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否适用于每一对夫妻呢?……与此同时,冷静期该如何“冷静”?被迫“冷静”该咋办?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听听长宁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付亚辉律师怎么说吧?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付亚辉表示,在《民法典》实施后,据相关数据显示,各地的离婚率较同期有所下降,尤其是冷静期内有较高比例的夫妻放弃离婚而选择继续维持婚姻。
当然,在离婚冷静期设置后,也可能会遇到如下情况:例如一方性格反复无常,在登记后反悔不愿意离婚;或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于登记后又有新的意见……如果确有离婚必要却无法在离婚冷静期内通过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影响。
律师温馨提醒:
婚姻是神圣的,我们需要敬畏婚姻,懂得婚姻的边界,用心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但我们也无需畏惧离婚,当婚姻生活无法继续,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可以理性选择不同的策略,以适合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对此,您怎么看?请在评论区给我们留言吧~
最后,“宁宁”为大家送上本月的
《民法典》宣传月历~
部分资料由区司法局提供
文字:闫 漫
编辑: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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