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3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3年6月13日更新)

一、202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综合处公布:

1、2022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81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87元(福建省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2、2022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69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467元(福建省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二、2022年全省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23年6月13日发布的2022年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

2022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392元,比上年增加2959元,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2022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2.7%。

福建省2023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3年6月13日更新)

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3803元,比上年增加5732元,名义增长5.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977元,比上年增加5461元,名义增长5.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4%。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31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来源‬: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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