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年检期间,律师能否会见在押人员?

律师证年检期间,律师能否会见在押人员?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手续都是什么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通常情况下,律师当然会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但是案件进度不等人,在司法局对律师证进行年检期间,部分律师确实需要参与诉讼活动,其中就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时,如果拿不出律师证,看守所倒是完全可以拿《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拒绝安排律师会见。那有什么变通的做法吗?实务当中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据了解,有的律师会复印律师证,并申请发证的司法局在复印件上盖章,作为证明;也有的律师则申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自己的律师证正在年检的过程中,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对于前者,看守所通常予以认可,因为发证机关的公信力更高,但是对于后者,不同的看守所做法不一样。我们主要来探讨一下后者,即:

律师证年检期间,律师所在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能否代替律师证,看守所可否同意该律师会见在押人员?

我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律师之前已经在该看守所会见过在押人员,看守所民警此前已经审查核对过该律师的证件。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效力,允许律师会见。理由在于,律师证的年检实际上是一种备案,不影响律师的正常执业。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

另外一种情况,是该律师此前从未在该看守所会见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仅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还不足以证明律师的身份,与是否备案无关,此时不应准许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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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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