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7级工伤,赔多少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父赵先生(59周岁,汉族,农民)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某建筑工地上班,今年8月底某日上班时不慎从8、9米高处坠落。导致一眼盲目(未摘除)、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肾功能不全、眶骨骨折、下颌骨骨折、颅底骨折、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肱骨骨折等。
医疗费30余万均系包工头支付的。
包工头据说挂靠一家公司。
现在包工头拒付医疗费。
目前工伤尚未认定。
请问陈律:
我父大概几级伤残?
是否属于工伤?
大概能赔偿多少钱?
受伤前我父在工地工作了十几天就出事故了,日薪400元一天。据说没有给我父交纳工伤保险。
想请陈律师为我解答。谢谢!
本工伤咨询问题来源于北京同行安律师的推荐,文字稍作变通,大意没变。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
一、 关于伤残等级。
根据工伤伤残鉴定相关标准,您父因一眼盲目,至少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其余骨折或受伤部位及程度可能都不构成七级,故此按最高的七级来定残。
二、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转包和分包的或者属于挂靠的,均属于工伤。
三、 关于月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应为:400元/日×21.75日/月=8700元/月。
四、关于大致的赔偿数额。
按工伤法律规定,您父可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8700元/月= 113100元。[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00元/月×13个月=113100元(见《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00元/月×25个月=217500元(见《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
4、停工留薪期工资:8700元×6个月=52200元。
上述四项合计:495900元。
所以,您父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495900元。
除以上赔偿项目外,您父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因公司没给您父交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工伤待遇赔偿款均由公司承担。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伤残等级的依据。
1、4.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7 七级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二、关于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三、关于工伤赔偿数额依据。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备注二:风险提示:
因为您父年龄59岁,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故此,您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存在扣减的风险。
但我们工伤律师团队认为,因为这个扣减的前提是您父依法可以退休,可以按月领取人社局的养老金。若到年龄不存在退休并不能按月领取人社局养老金一说,则不应存在扣减。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458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等搜索到。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