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保单位代缴后,谁来返还?

案件概述

李伟与信益陶瓷劳动争议,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从2014年2月25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李伟向社保机构投诉信益陶瓷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社保机构向被申请人下发了限期为李伟补缴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补缴通知书。

信益陶瓷于2018年4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照通知书列明的数额补缴了162150.03元,其中包括应由李伟个人担负的社会保险费。故信益陶瓷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李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主张

一、本案系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返还垫付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争议,应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二、两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裁定多处写错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明一审法院不能公平、正公地审理案件。

再有,被申请人将保险费交给的是社保机构,李伟未收到任何款项,且社会保险费用需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方可得利,李伟才40岁,根本不符合得到社会保险费用的“利”。

还有,社保机构亦没有要求或者告知为李伟个人代垫费用,被申请人出于自愿为李伟缴费,其不能拿自己的错误惩罚他人,其请求与李伟无关,可以另行向社保机构主张。

两审法院程序严重错误和违法。一审法院在没有起诉状的情况下以返还原物纠纷的案由通知李伟开庭亦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已经认定一审法院程序确有瑕疵,但官官相护,不予纠正,造成二审判决严重失实和错误。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两审判决。

天街高院认为

本案非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缴和退缴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亦非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因此申请人李伟提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不支持被申请人诉请的主张,缺乏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本案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补缴了应由申请人李伟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因此被申请人的利益因垫付相应的费用受到损害,同时申请人李伟本应减少的财产利益没有减少,故申请人李伟得“利”,所以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原两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李伟将不当得利返还给被申请人是正确的。

申请人李伟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的再审事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李伟主张两审程序问题,一审法院的一些不当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结果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李伟主张两审法院程序错误的再审事由亦不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李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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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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