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维权支出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9月12日,集美公司(甲方)与联涛公司(乙方)签订《成品柜制作安装工程合同(3版)》载明“三、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2、本工程按含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零肆万整(¥304万元)包干。……四、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于2019年6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2019年8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0天(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六、付款方式……2、支付方式:采用方式1,(1)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也不收取乙方保证金。(2)每批次货到现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60%,即甲方支付182万元;工程安装完工且结算完毕后,甲方付至该批次结算价款的95%;该批次结算价款的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付清……十、违约责任……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作为违约金”。2019年11月12日,集美公司与联涛公司签订《结算确认表》,载明丽湖雅居3-5某楼套内精装修整体橱柜、卫浴柜供货安装工程结算金额3040000元。2022年6月20日,联涛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与菲比装饰有限公司一案,并向律师事务所支付10000元诉讼代理费。

律师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维权支出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联涛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集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9万元;二、集美公司支付违约金(酌定按日500元违约金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暂计违约金数额为500元/天*945天=472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集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联涛公司和集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集美公司经结算,欠付联涛公司工程款29万元没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违约金部分,集美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显已构成违约,联涛公司据此主张集美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于法有据。集美公司辩称系联涛公司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材料导致付款违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安装完工且结算完毕后,甲方付至该批次结算价款的95%;该批次结算价款的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付清,现结算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集美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9日为交付业主时间,且截至起诉时,案涉项目已过质保期贰年,集美公司无证据证实联涛公司所做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应再扣留质保金部分。结合集美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于违约金起算时间,法院酌定未付工程款138000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算,质保金152000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算。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集美公司辩称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不应承担违约金。对应集美公司迟延付款行为对联涛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实质系集美公司未如期付款所造成联涛公司的利息损失,对集美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违约金的功能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法院酌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无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院在裁决案件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时应充分考虑联涛公司诉求集美公司支付律师费是否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及律师费数额不应过高的问题。本案中,涉案事实清楚,集美公司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联涛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根据联涛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发票,应认定律师费金额合理,亦属于联涛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故对联涛公司主张集美公司承担1万元律师费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维权支出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菲比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涛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及违约金(其中138000元,自2019年1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其中152000元,自2020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菲比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涛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联涛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菲比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律师费负担的问题。在承揽合同中尽管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未作出约定,但是,本案诉讼系因集美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所致,联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合理性费用,且该费用已确定发生,数额合理,一审判决据此予以支持该项费用并无不当。集美公司主张律师费不应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律师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维权支出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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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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