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楼空难索赔 倾力两年终维权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静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9日,胡某到天津市某装饰城(以下简称装饰城)“欧法式家具”店购得价值15700元家具一套。2014年5月26日,该家具送至胡某家中,后出现开裂、变形、油漆不干、家具腿断裂等情况。胡某多次找到“欧法式家具”负责人刘某协商维修事宜,经过五次修理仍无法使用。该套家具与样品质量严重不符,以次充好,给受援人胡某造成了严重损失。胡某到北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消协多次调解未果。

胡某系高位截瘫,肢体二级残疾,且是低保户,为解决退货赔偿一事,四处奔走,身心俱疲。无奈,胡某来到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胡某系残疾人,中心第一时间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指派李静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受指派后,李律师立刻与胡某详细分析了案情,发现胡某仅有一份字迹模糊不清的《装饰城家具销售凭证》,证据不足,诉讼风险高。考虑到胡某行动不便,李律师亲自去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并和消费者协会多次沟通,力争三方达成和解。但刘某不知所踪,装饰城方则认为己方无过错,故调解未果。李律师马上收集相关证据、证人证言,准备诉讼。给胡某维修家具的仲某,被李律师的诚意打动,消除顾虑,同意出庭作证。李律师还查阅研读了大量的案例、资料,为诉讼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欧法式家具”系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刘某因租赁期满,已经搬离装饰城。若想直接追究刘某本人责任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受援人胡某的权益难以获得最终保障。故李律师改变诉讼策略,从出租方装饰城着手,要求装饰城与刘某共同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明确诉讼角度后,将刘某与装饰城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退货责任,并退还胡某购买家具款15700元。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刘某未出庭应诉,装饰城提出刘某系独立经营、销售凭证未加盖公章,且该笔销售未到装饰城进行备案,其不应承担责任。李律师首先提交《天津市北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证人证言、销售凭证等作为证据,力证胡某在“欧法式家具”购买家具一套,且不符合家具质量的一般使用要求,避免了家具质量鉴定等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其次证明装饰城为“欧法式家具”摊位的出租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装饰城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就事实、证据等问题存有很大争议,庭审曾数次中止,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前后历经半年之久。最终,法院认可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支持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胡某历时两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承办结果: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装饰城退还原告胡某家具款15700元,家具款于三天后退给了胡某。

案件点评: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柜台出租者在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本案承办律师把残疾人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作为案件基本前提,采取调诉结合的方式,选择行之有效的诉讼角度,减少诉讼环节和费用支出,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案件的处理结果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个案结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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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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