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执行难?别急!学会这些方法,执行障碍一扫而空

(接上一期“财产调查经验谈”)

上一期我们讲到,强制执行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非常强的诉讼流程,且伴随着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以掉以轻心。其中的财产调查阶段,是执行程序之本,我们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财产线索,帮助当事人掌握执行案件主动权。

财产调查阶段后,马上就是另一个关键环节——财产处置阶段。我们经常听到当事人抱怨,说“明明已经提供了财产线索,但是却一拖再拖,不去执行”,这种情况大多因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出现了执行障碍。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案情不同自然导致执行障碍千奇百怪。下面就来聊一聊执行财产处置环节和常见的处置障碍,并与各位分享破解之道。

有财产?执行难?别急!学会这些方法,执行障碍一扫而空

一、财产处置阶段概述

财产处置阶段顾名思义,是以扣划、拍卖、变卖等司法手段,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帮助申请人实现其权利的过程。该阶段主要工作有二:一是排除处置障碍;二是开展财产变现。

扫除财产处置障碍一直都是财产处置阶段的核心难点,只有跨过这道坎我们才能顺利推动财产变现。而财产处置障碍毕竟依附于财产而存在,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其种类亦不相同。常见的财产处置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1、唯一“一套”住房;2、“带租”不动产;3、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动产;4、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5、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不动产;6、无任何建筑的地产;7、烂尾楼(在建工程);8、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不动产(期房);9、拆迁安置房、征收补偿、补助款;10、小产权房;11、鲜活货物;12、处于生长过程中的动植物;13、限制流通物(如体现为采矿权的矿产资源);14、储蓄或投资型保险;15、情况不明的大宗机器设备;16、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7、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18、存在提取限制的公积金;19、具有生存权性质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20、转让受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21、到期债权;22、虚拟财产。

在许多人看来,排除处置障碍是法院职责,申请执行人做不了多少事,也起不到关键效果。实际上,申请人这方如果不主动出击,反而将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上,更加容易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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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为常见的财产处置障碍及破解思路

财产处置障碍虽层出不穷,但归根到底都是因为牵涉到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处置障碍是这些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形式,或多或少都具备一定的法律或法理基础。比如处置房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租客担心无法继续租赁而阻碍处置的情况。又比如处置机器设备时,常出现设备系融资租赁而来、已经设立了动产抵押、甚至同一宗机器被法院判归两个人的情况。

虽说处置障碍各有不同,但有部分出现概率高且有固定的解决方案。把握这些破解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掌控执行程序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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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一一套住房(以下简称“一套住房”)

众所周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社会稳定问题视为重中之重,而“一套住房”涉及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很容易被停止执行。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上对“一套住房”可否执行,同时还需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帮助财产顺利变现。

关于可否执行“一套住房”的法律问题,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是有定论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况下,“一套住房”可以被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够维持其生活必需的房屋的;2、“一套住房”系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构成的;3、申请人按廉租房标准提供房屋或同意参照租金标准扣除5到8年租金的。

虽说最高院的态度非常明确,但实操过程中依旧压力较大,究其原因在于“一套住房”直接关系被执行人生存权。“一套住房”的腾退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突发事件,比如让年迈的老人居住、以武力对抗执行、设置虚假租赁等等。

这些突发事件都会对腾房造成影响,所以房屋的前期调查以及腾房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建议事先与法院沟通,安排临时过渡性住房以备腾空所需,同时向法院表明同意在拍卖款中扣除5到8年租金的态度。

说到底,执行程序仅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权,不执行生存权。而法院对生存权的保障,应以必要生活所需为标准。而且生存权的最终保障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可以引导被执行人通过救济措施进行托底保障。政府目前推出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各项住房保障措施,其目标就在于完善多元化住房需求保障渠道,而这也就让“一套住房”执行问题有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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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动产

共有不动产指所有权由两人以上共同享有的不动产,常见于婚姻关系、合伙投资、继承等情况当中。其类型亦存在区别,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当某个共有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就出现了如何处置共同财产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从法律角度看,处置共同财产本质上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与正常情况有所区别的是,分割请求的主体从共有人变为了申请执行人。所以在处置共有财产前,我们先要解决非共有权人能否提出分割的请求的问题。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该类财产可以直接分割予以处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共有人成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属于该规定的“重大理由”。换做共同共有的话,情况则不相同。因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涉及对法律实体问题的判断,若出现无法分割、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情况,还需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在此期间,执行程序也将进入中止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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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以裁定将查封的不动产交执行债权人或第三人以出租等方式实施强制管理,这是一种较为少见的执行措施,但会有奇效。比如违章建筑因为违法无法拍卖,但通过强制管理的手段却可以获得租金收益。又比如房产的财产价值可能近千万,而债权仅有十几万,此时的拍卖、变卖容易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而强制管理却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法院将从适用于管理该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选任管理人,并明确强制管理的时间、收益分配的方案等内容,然后向管理人发放书面凭证。管理人所得收益将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后,作为执行案款交给法院。

当然,世间没有万能药,强制管理也并非那么容易实现。一方面强制管理需要申请人和法院付出大量的精力,同时也需要申请人自己的力量足够强大,能够维持对管理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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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标的较为常见,也是变现的香饽饽。而机器设备规模也存在很大差距,大到矿山、冶金、炼油等巨型机械,小到印刷机、传送带、吊机等小型机械,这些都属于机器设备范畴。

处置设备自然绕不开其附带的特殊属性。具体来看,这些机器设备自身价值较高,经常已被设定了动产抵押权,同时还存在移动不变、拆卸较难、拆卸搬动将导致价值贬损等特点。

从处置角度来看,我们首先要对该设备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同一宗机器设备上不存在权利冲突。而掌握机器的实际控制权,在相关行业内寻找合适买家,也是重要基础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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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

生存权大于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的时候,往往都会碰到“能否直接扣划?”、“以何标准保留基本生活费用?”等事关被执行人生存权的问题。

关于能否够直接扣划,最高院曾给过明确的结论,即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时,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保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

在实操过程中,冻结账户后一年扣划一次或半年扣划一次是较为常见的执行方式。在结算时,法院往往会应被执行人的申请,综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及其抚养家属的人数,考虑生活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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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处置的经验之谈

财产处置的障碍本质系其他种类的法律诉求,笔者粗略分析下来,认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缺陷类;2、权利冲突类;3、生存保障类。

法律缺陷类指的是,待处置财产的法律合规性存疑,如各类限制流通物、小产权房、违章建筑、期房、在建工程等等。这些障碍来源于待处置财产的法律瑕疵,或是被限制转让、或是手续存在问题。这类障碍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弥补法律缺陷,或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转让、或是改变处置形式进行解决,比如由拍卖改为强制管理。

权利冲突类指的是,待处置财产之上存在阻碍所有权完整实现的其他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合法占有、地役权等等。这些障碍则来源于他人对待处置财产存在利益诉求,部分情况下也存在第三人伪造权益的可能,比如对不动产的虚假租赁问题。这类障碍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尽职调查、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最终达到涤除权利、推进变价的目的。

生存保障类指的是,待处置财产关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法院将不予执行。这类问题在前文中的“一套住房”、离退休金的处置问题中已有阐述,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财产处置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主体,是执行财产变现的关键。就像吃饭一样,财产处置阶段就是咀嚼、消化的一个过程,若不顺利将成为消化不良,无法继续下一步。想要顺利排除处置障碍,还需做好尽职调查,明确障碍类型,找出核心症结,精准打击弱点,对各个关键节点逐一击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财产处置。

本文作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陈汝彬律师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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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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