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合理的12345诉求

反映:律师伪造证据对其起诉,认为不合理,要求查处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

答复:经调查,该件所涉司法案件,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一审诉求人败诉,案件现在刚进入二审阶段。

公民受到诉讼,应向法院答辩,以证明原告的诉求(或部分诉求)不合法不合理,或证据不确实充分,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判决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不应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通过投诉对方律师的办法以求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吓阻对方律师作用发挥。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法院依审理职权组织质证,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与诉讼案件的关联性,决定对该证据是否采信,行政机关无权对证据的真伪调查和置喙。该诉求所涉司法案件,一审法院审理时,已对证据组织了质证,对证据进行了采信,二审法院尚在调查审理中,行政机关不能对司法案件的证据是否伪造进行调查,不能否定一审法院的司法裁判。如进行调查,构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

诉求人应集中精力做好二审的应诉工作,将自己的疑问和诉求,向审理法院提出。如果法院确认证据为伪造,且是由律师伪造或律师怂恿委托人伪造,会向我局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我局对该律师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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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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